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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文件汇编
(整理截至:2023-1-4)
序号
法规文件名称
中央法规与文件
1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将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下放列为省级管理的定价项目)
2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03号) (明确“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4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6 号) (发布《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及《基本目录》使用说明)
5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司办通[2017]22号)
6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7]74号)
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保留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
8
中评协《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办[2019]96号)
9
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 (律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可代委托人支付鉴定费)
31省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华北地区
1
北京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6]11号)
备注:
《收费标准》第3条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可由鉴定机构和付费当事人协商确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京司发[2017]94号)
2
天津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22修订)(津发改价费规[2022]1号) (异地鉴定,可协商确定采用何地收费标准!)
天津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费[2017]22号) (2022已修订,供对照)
天津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关于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7]54号)
备注:
《收费标准》附注:“疑重”鉴定收费,可由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认定标准》的通知(2017年1月23日)
天津市发改委、天津市司法局《关于降低涉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7]936号)
3
河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60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疑重鉴定认定标准》+《收费标准》;
2.《收费办法》第3条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30%以内。
河北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政策和标准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9]979号)
备注:
该文件规定,冀价行费[2017]60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7月1日
河北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延长《关于规范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有效期限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2]844号)
4
山西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145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
2. 《收费办法》第2条中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可协商;
3.该省份文件但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5
内蒙古发改委、司法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513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
2. 《收费办法》第2条中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可协商;
3.该省份文件但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东北地区
1
辽宁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6]118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
2.该省份文件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及收费相关规定。
2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吉省价收[2016]64号)
吉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吉林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6]73号)
备注:
该省份文件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及收费相关规定。
3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6]61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62号)
备注
1.《收费标准》第3条规定:“疑重”鉴定收费,由双方协商;
2. 该省份文件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公安系统司法技术勘查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6]70号)
华东地区
1
上海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司行规[2021]3号) (2021新标准,2021年7月1日起实施;2016版标准同日废止)
备注:
1.该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2.《收费办法》第5条中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2倍以内协调。
上海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市监局:关于延长《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司行规[2022]2号) (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
江苏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22修订)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22号) (2022年5月1日废止,供对照)
江苏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号) (2019新标准,2019年8月12日发布;2017版标准同时废止)
备注:
1.《收费通知》中包括《收费标准》+《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2.《收费标准》说明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30%以内协商。
3
浙江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32号) (2019新标准,2019年8月1日起执行;2017版标准同时废止)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
2.该省份文件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及收费相关规定。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出庭作证费等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28号)
备注:
该通知规定,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等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浙江省医学会《关于适当调整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医会[2021]8号) (调整后医疗损害鉴定费9750元/例,人身伤残程度鉴定费1200元/例。)
4
安徽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
2.该省文件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及收费相关规定。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刑侦部门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09]101号)
5
福建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闽发改服价[2019]330号)
备注:
《收费办法》第8条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50%以内协商。
福建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告》(2018年9月28日) (2018新标准,2018年10月15日起执行;2016版标准同时废止)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涉及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认定标准的通知》(2019年4月22日)
福建省发改委《关于废止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费等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告》(闽发改服价[2020]470号)
6
江西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717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2017版《收费标准》(2019已修订);
2.《收费办法》第6条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20%以内协商。
江西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修订《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的通知(2019年9月9日) (2019新标准,2019年9月9日发布;2017版标准废止)
备注:
1.该文件仅修订赣发改收费[2017]717号文件之附件《收费标准》
2.该省份文件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山东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司法鉴定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鲁发改成本[2021]1058号) (2022收费标准,2022年1月1日起执行,2019版标准废止)
备注:
1.该文件中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2.《收费办法》第7条规定:“疑重”鉴定收费:由司法鉴定机构与付费当事人协商确定。
山东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613号)
备注:
该通知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技术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5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745号) (省级3500元、市级2500元)
华中地区
1
河南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20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
2.该省份文件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及收费相关规定。
2
湖北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96号) (2021新标准,2021年4月6日起执行; 2016版标准同时废止)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
2.该文件第2条中规定:“疑重”鉴定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湖北省司法厅、省司鉴协《湖北省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鄂司发[2018]33号)
3
湖南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2021新版收费标准,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2016版标准同时废止)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2.《收费标准》附注二中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20%协商。
华南地区
1
广东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 (2019新标准,2019年9月1日起执行;2017版标准同时废止)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
2. 《收费办法》第2条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40%以内协商;
3. 该省份文件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2
广西物价局、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桂价费[2017]33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
2. 《收费办法》第6条有变通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30%以内协商。
3
海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价费管[2018]310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疑重鉴定认定标准》+2018版《收费标准》已被2019版标准代替。
2.《收费办法》第6条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30%以内协商。
海南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8号) (2021新标准,2021年7月2日起执行;2019版标准同时废止)
备注:
对2019年文件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修订。
西南地区
1
重庆市物价局、市司法局《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渝价规[2017]1号)
重庆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68号)
备注:
《收费标准》第2条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50%以内协商。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渝司发[2017]170号)
重庆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关于我市司法鉴定收费的补充通知》(渝发改收费[2021]1207号) (明确部分收费标准计量单位含义)
2
四川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226号) (2022新标准,2022年5月15日起执行)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疑重鉴定认定标准》+《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备注2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2倍以内协商。
四川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211号) (2022年5月15日起废止,供对照)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疑重鉴定认定标准》+《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备注2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2倍以内协商。
3
贵州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6]650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疑重鉴定认定标准》+《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注2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15%以内协商。
4
云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云价收费[2017]101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2.《收费办法》第12条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50%以内协商。
云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79号)
5
西藏发改委、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17]317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
2. 《收费办法》第3条中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20%以内协商;
3. 该省份文件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西北地区
1
陕西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19]1453号) (2019新标准,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2017版标准同时废止)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2.《收费办法》第2条中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1倍以内协商。
2
甘肃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17]4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疑重鉴定认定标准》+《收费标准》;
2.《收费办法》第7条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30%以内协商。
甘肃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延用《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延用2017版收费标准至2023年12月31日)
3
青海省发改委、省司法厅《青海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青发改价格[2017]308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2.《收费办法》第5条中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1倍以内协商。
4
宁夏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17]24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2.《收费办法》第5条中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2倍以内协商。
5
新疆发改委、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882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2.《收费办法》第5条中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20%以内协商。
新疆发改委、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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