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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法院《进一步优化规范司法鉴定委托流程管理的操作规程(试行)》嘉法发[2023]2号
日期:2023/10/18       浏览次数:464

 转载自 鉴定政策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调立审执衔接、进一步优化
 
规范司法鉴定委托流程管理的
 
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23年1月18日 嘉法发[2023]2号)
 
 
 
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调立审执衔接,优化规范本院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诉源治理,提高审判效率,根据最高院、市高院有关文件精神,本院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调立审执衔接、进一步优化规范司法鉴定委托流程管理的操作规程(试行)》。该操作规程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调立审执衔接、进一步优化规范司法鉴定委托流程管理的操作规程(试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调立审执衔接、进一步优化规范
 
司法鉴定委托流程管理的操作规程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调立审执衔接,优化规范本院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诉源治理,提高审判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上海法院司法鉴定委托工作规则(试行)》《关于规范全市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流程与时限的通知》以及本院《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 提升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鉴定范围】本规程所称的鉴定,是指在本院审判执行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委托鉴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电子数据、会计审计、检验检测、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产品质量、建筑工程、测量测绘、知识产权等专门性领域。
 
第二条 【集约办理】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统一由本院立案庭(以下简称立案庭)集约化办理,具体包括鉴定需求的初审、鉴定(含重新鉴定)机构的指定、鉴定初始材料的交接、鉴定书的接收、超期鉴定的催办督办等工作内容。
 
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工程审价、会计审计四类由立案庭统一上报市高院立案庭进行随机配对委托;其余类别的鉴定、检测等由立案庭统一负责对外委托。
 
立案庭设专人集中办理本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负责与市高院立案庭、司法鉴定机构以及本院相关业务部门协调有关司法鉴定具体事项,建立健全委托登记、催办、督办、通报等制度,使委托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条 【台账管理】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行台账登记管理,立案庭应当逐项登记鉴定的流程节点等信息(详见附件4)。
 
第二章 办理流程
 
 
第四条 【启动阶段】业务部门(含立案庭)及承办人应当在诉前调解阶段主动审查鉴定必要性,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在正式立案前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办理委托鉴定,并在审判信息系统输入相关鉴定信息。
 
正在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应当委托鉴定情形的,承办人(合议庭)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办理委托鉴定工作。
 
第五条 【启动决定】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后,承办人(合议庭)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承办人(合议庭)准许鉴定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鉴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涉及工程造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鉴定,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内向立案庭提出鉴定申请,并移送鉴定材料(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初审指定】立案庭收到业务部门递交的鉴定申请后,属于自行指定范围的,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指定及材料移送工作;属于报请市高院立案庭指定范围的,立案庭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市高院立案庭审核指定。
 
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退回业务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登记备案】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市高院立案庭指定结果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至立案庭登记备案,立案庭应当及时登记并移送鉴定材料,同时告知业务部门承办人鉴定机构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鉴定期限】鉴定期限自鉴定机构签收委托书之日起算。
 
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等,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并在委托书中予以载明。
 
第九条 【鉴定费收缴】鉴定机构按照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缴纳鉴定费。
 
业务部门承办人及立案庭应在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鉴定机构,了解鉴定费用收取情况。申请人逾期未缴纳的,业务部门承办人应配合催缴并释明逾期缴费的后果。逾期仍不缴纳的,鉴定机构可出具退案函后作退案处理。
 
第十条 【双向沟通】业务部门承办人及立案庭应在鉴定费用缴纳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鉴定机构了解鉴定工作开展情况;因材料补充、当事人配合程度等影响鉴定工作正常开展的,业务部门承办人应当即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并督促当事人配合完成鉴定工作。
 
立案庭与业务部门、鉴定机构应当保持适时沟通,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一条 【报告移交】立案庭收到鉴定机构提交的鉴定书、不予鉴定通知或者退案函等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登记并移交业务部门签收。
 
第三章 催办督办
 
 
第十二条 【提醒催办】立案庭应当对委托满30个工作日的鉴定,每周用短信、电话等方式对鉴定机构进行滚动提醒催办,并记录催办结果。
 
第十三条 【超期督办】立案庭应当对委托满45个工作日,且已经超出委托期限的鉴定进行督办,要求鉴定机构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需含未完成理由、鉴定完成时限等),并记录督办结果。
 
第十四条 【情况反馈】立案庭应当将催办、督办情况及时反馈给业务部门承办人。属于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等需要业务部门配合支持的,业务部门应当即提供配合支持。
 
立案庭连续两次反馈业务部门但未得到解决的,应当及时向该业务部门负责人报告,该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督促。
 
第十五条 【督办函督办】立案庭应当对委托满60个工作日,且已经超出鉴定机构书面承诺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或者鉴定机构逾期未提交书面说明的鉴定,在征求业务部门同意并层报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向鉴定机构发送《司法委托事项督办函》(详见附件3)。
 
业务部门及承办人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可以主动发送《司法委托事项督办函》,并将相关信息告知立案庭。
 
第十六条 【结果运用一】立案庭定期汇总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以及已发送督办函的鉴定机构名单,对情节较为严重或者半年内收到本院两次督办函的鉴定机构,将相关情况上报市高院立案庭及市司法局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结果运用二】审判委员会就待讨论的涉及鉴定的长期未结案件,可以要求立案庭就鉴定事宜作出说明,立案庭应当就送鉴时间、鉴定期限、鉴定完成情况、催督办情况等作出说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适用原则】本规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法院及本院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程与本院之前相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十九条 【其他】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鉴定所需材料清单
 
  1、法医类鉴定
 
  委托鉴定书、鉴定申请书、起诉状、鉴定申请人及被鉴定人联系方式、相关笔录、相关病史材料
 
  2、文书类鉴定
 
  委托鉴定书、鉴定申请书、起诉状、鉴定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联系方式、相关笔录、检材(原件)、比对样本(原件)
 
  3、其他鉴定
 
  委托鉴定书、鉴定申请书、起诉状、鉴定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联系方式、相关笔录、相关证据材料
 
 
 
附件2: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书
 
(20××)沪0114××号
 
××××××(写明受委托鉴定机构名称或者鉴定人姓名):
 
  我院受理的××××(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需对××××(写明委托鉴定的事项)予以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你进行鉴定,于××年××月××日前完成,并向我院提交书面鉴定意见。书面鉴定意见请直接交至我院立案庭。
 
  立案庭联系人:×××,联系电话:×××××××。
 
  业务庭承办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
 
附:委托材料清单
 
××××年××月××日
 
(院印)
 
【说明】:编号直接用诉讼案号。
 
 
 
附件3: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司法委托事项督办函
 
(20××)沪0114××号
 
××××××(写明受委托鉴定机构名称或者鉴定人姓名):
 
  本院受理的××××(写明当事人及案由),委托你就××××××(写明委托鉴定的事项)进行鉴定。
 
  因你自××年××月××日接受委托起已近××个月,至今未向我院提交正式书面报告,故请你方务必提高效率,尽快完成我院委托事项。请你于××年××月××日前就委托事项得出处理结论,并向我院提供正式报告。
 
  如你方不能按照上述要求提供正式报告,我院将向市高院和市司法局主管部门上报本案相关情况。
 
  专此致函,感为协力!
 
××××年××月××日
 
(院印)
 
联系人:×××,电话:×××××××。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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