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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刑事案件专家辅助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2018年2月26日 辽高法[2018]19号) 为规范刑事案件中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参加诉
日期:2024/12/25       浏览次数:161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司法厅

关于刑事案件专家辅助人出庭

若干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

(2018年2月26日 辽高法[2018]19号)


为规范刑事案件中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司法厅对刑事案件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讨,现纪要如下:

、本纪要所称的“专家辅助人”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应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或者受法院指派、聘请,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提出意见的专业人士。

、本纪要所指的专门知识,是除法律知识和经验法则外,只有生物医学、心理健康、食品安全、审计评估、专有技术等特定领域的专业人员才能熟知、掌握的知识、经验和技术。

、以下情形可以申请或者指派、聘请一至二名专家辅助人出庭:

(一)需要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

(二)需要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案件涉及的其他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书,申请书应列明专家辅助人的姓名、性别、职业、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及申请理由和证明的事实,以及能够证明该专家辅助人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证明材料,如职业资格、专业职称、从业经验等。

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专家辅助人的材料。

、人民法院在收到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书后,应当就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专家辅助人出庭。

、人民法院准许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应当在决定作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同时通知案件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并附上专家辅助人的相关资料。

不准许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应当在决定作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提出意见时,可以依职权聘请专家辅助人,并告知控辩双方及其他当事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向专家辅助人送达专家辅助人出庭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开庭时间、地点和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专家辅助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鉴定意见或者其他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卷材料;

(二)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对当事人、鉴定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发问;

(三)就涉案鉴定意见以及其他专门性问题作出说明、发表意见。

、专家辅助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

(二)如实回答法庭及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发问;

(三)保守诉讼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十一、法庭应审核专家辅助人的身份、专业资质等个人信息,以及是否存在回避等情形。

十二、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专家辅助人发问,发问应围绕专门问题进行,对超出专门问题或与案件无关的发问,审判长应予以制止。

向专家辅助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

专家辅助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专家辅助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十三、法庭应将专家辅助人的陈述和接受发问的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专家辅助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十四、专家辅助人只能就鉴定意见或者案件涉及的其他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

专家辅助人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法庭准许,可在庭后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另行开庭进行审理。

十五、人民法院准许或者要求专家辅助人提交书面意见的,专家辅助人应当庭或者在法庭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就鉴定意见或者其他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十六、人民法院应根据在案证据、各诉讼参与人对专家辅助人的发问以及专家辅助人出庭所作陈述、书面意见,结合专家辅助人意见所依据的理论在所属领域认可的程度,对专家辅助人意见是否采信进行审查。

十七、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区域设置专家辅助人席位,有条件的可设置专家辅助人休息室,并保障出庭专家辅助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专家辅助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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