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从鉴定依据、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回答质询和提问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福建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监督、指导司法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并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后,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司法鉴定人做好出庭作证准备。
人民法院已指定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的,由被指定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未指定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时,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一名以上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鉴定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派一名了解所涉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助理或相关辅助工作人员担任助手,随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六条 鉴定人出庭前,要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了解出庭的相关信息和质证的争议焦点;
(三)准备需要携带的有助于说明鉴定的辅助器材和设备;
(四)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事实;
(二)按时出庭作证,不得迟到早退。
(三)穿着大方得体,言行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尊严;
(四)遵循法庭质证程序,积极配合法庭质证,如实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五)妥善保管出庭所需的鉴定材料、样本和鉴定档案资料;
(六)所回答问题涉及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阐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在出庭作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一)认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需要请求保护的;
(二)受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言语或者行为进行侮辱、诽谤,需要予以制止的。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如实回答涉及下列内容的问题:
(一)与本人及其所执业鉴定机构执业资格和执业范围有关的问题;
(二)与该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三)其他依法应当回答的问题。
第十条 法庭质证中,鉴定人无法当庭回答质询或者提问的,经法庭同意,可以在庭后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出庭作证结束后,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法庭要求,对法庭笔录中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进行确认。
经确认无误的,应当签名;发现记录有差错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改正。
第十二条 出庭作证结束后,司法鉴定人要及时将出庭作证相关材料交由司法鉴定机构归档。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司法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监管,对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依法依规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衔接机制,加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信息共享,定期或者不定期了解掌握司法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中的相关问题,保障并规范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与人民法院的个案移送机制,实现主审法院与司法鉴定主管部门信息互通,逐案及时移送,依法立案调查,定期通报情况。对于人民法院有关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出庭不规范的通报、司法建议,要及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制定出庭作证行业规范,强化出庭作证业务培训,提升出庭作证素质能力。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