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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细则(试行)(2009年6月26日) 第一条 为规范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活动,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
日期:2024/12/25       浏览次数:117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工作细则(试行)

(2009年6月26日)

 

第一条 为规范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活动,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经法院委托,对法院涉案的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定结论的专业技术执业人员。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

司法鉴定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意见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作证的,经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经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准许,可以不出庭:

(一)该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审判不起决定作用的;

(二)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共同做出的鉴定结论,已有一名鉴定人出庭,并向法院提交了不出庭鉴定人的书面授权的;

(三)当事人双方对鉴定结论均认可,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因疾病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有相关证明的;

(五)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出庭的;

(六)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第五条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决定司法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

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也可以自行决定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六条 鉴定结论经法院司法技术工作部门组织听证后,当事人仍有异议的,司法技术工作部门的承办人应告知其可以向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七条 法院司法技术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可以在工作报告中提出建议。

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收到鉴定书后十日内提出,并应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异议内容,并提出副本。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帮助其对司法鉴定人质询。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自行负担。

第十条 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制作出庭通知书,由司法技术工作部门送达。司法技术工作部门的承办人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送达司法鉴定人所在的机构,该机构负责人或专门人员在送达回证或回执上签收。送达后,应将送达回证送交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

二审案件需要一审期间做出鉴定结论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出庭通知书由合议庭直接送达。送达有困难的,司法技术工作部门可协助送达。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通知书上应注明需出庭司法鉴定人的姓名,鉴定文书的编号,案件当事人姓名,出庭事由,到庭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出庭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前,应针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出庭作证准备;应准时到庭,并带齐身份、执业证明,以及鉴定书文本和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法院司法技术工作部门的承办人应协助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与司法鉴定人的联系和司法鉴定人出庭前的身份审核。对司法鉴定人不能按时到庭的,应在开庭前30分钟向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说明情况和原因。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做到:

(一)尊重法律、尊重科学,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举止文明,言辞严谨;

(三)遵守法庭秩序,如实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询问。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法庭应当核查以下内容:

(一)司法鉴定人的自然身份;

(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格;

(三)出庭人是否为该鉴定的司法鉴定人;

(四)司法鉴定人是否存在回避情形。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宣读鉴定书,或者鉴定结论的简要说明,由审判人员主持当事人质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应针对鉴定结论中是否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等内容进行质询。质询过程中不得使用威胁、侮辱以及不适当引导的语言和方式。

质询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对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质询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如实回答,与鉴定无关的内容,经审判人员同意,有权拒绝回答。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作证后或庭后核对作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

法院应当对司法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开庭核查司法鉴定人身份时只对其执业单位和执业证书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所发生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由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法院审理该案的承办人或司法技术工作部门代为收取,按司法鉴定人实际支出支付,结案时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代收的费用在支付前,法院应指定专人保管。

司法鉴定人要求收取出庭费的,由其按照与当事人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自行收取。

第十九条 未经法院准许,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法院在司法技术专业机构名册中予以除名,并可向有关行政或行业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

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影响到法院对鉴定结论采信而另行委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执行案件组织执行听证时,需要司法鉴定人作证的,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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