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医 文 证 审 查 论 证 意 见 书
京法[2013]精审论字第038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S(身份证号:)
委托事项:对“X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中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2]精鉴字319号)”进行法医学文证审查、论证。
受理日期:2013年7月9日
受理材料:1、X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中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2]精鉴字319号)复印件1份;2、北京市密云县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232313、227628)复印件各1份;3、北京市第六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00239348)复印件1份;4、北京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394466)复印件1份;5、题为“关于家产给子女分配决定”、“关于对医嘱的补充说明”、“授权书”、“宣武区老教协”复印件各1份。
论证日期:2013年7月9日~7月28日
被论证人:XX(已故),女,出生日期:1928年9月14日。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原告周寅与被告、周康、周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XX在2011年4月29日签订遗嘱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被告对此鉴定结论存有异议,故委托我处对其进行法医学文证审查、论证。
(二)文证摘抄
1、2013年4月17日X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中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2]精鉴字319号)摘:
病历摘录:北京市第六医院XX住院病历摘:2012年2月8日至3月2日:主诉:突发右侧肢体无力伴言语不利2天。现病史:...可理解他人讲话,无饮水呛咳。...自发病以来,神清,精神可,二便正常。
诊断:脑梗死(左侧大脑半球);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
其他材料摘抄:原告方周寅提供的情况...;被告方周康、周坚提供的情况...。
分析说明:据调查材料和病史资料。被鉴定人XX2012年2月8日因脑梗死于北京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脑梗死系一种缺血性脑血管疾病,发生局部脑组织区域血液供应障碍,导致脑组织缺血缺氧性病变坏死,进而产生临床相应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症状为以记忆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智能障碍,如原告所述2007年以后母亲走失过,和被告周坚代理人所述“听他父母说,曾经走丢过”。以上症状表现和病程证明被鉴定人XX自2007年起始逐渐患有即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关于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的诊断。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XX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精神症状表现为进程缓慢的全面智能损害。2007年至2012年因处于局限性痴呆,故被鉴定人XX缓慢进展期表现为判断、推理及信息处理可逐渐受到损害,甚至保持清楚,自制力也逐渐受损甚至缺失,其社会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降低,其实质性的理解、判断和处理民事行为能力仍较正常人差。按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XX2011年4月29日签订遗嘱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2011年1月23日~1月27日北京市密云县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232313)摘:
主诉:左髋右腕摔伤疼痛活动受限三天。既往史:糖尿病史5年...。
个人史:中专文化。体格检查:神清,查体合作。神经系统:生理反射、病理征均正常。
确定诊断:左股骨颈骨折;右腕骨折;2型糖尿病。
3、2011年2月9日~2月20日北京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394466)摘:
供史者:本人。
外科出院记录:患者受伤以来无头痛,心慌、意识障碍史。出院诊断:左侧股骨颈骨折;右侧桡骨远端骨折;2型糖尿病。
4、2012年2月8日~2012年3月2日北京市第六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00239348)摘:
2012年2月8日主诉:突发右侧肢体无力伴言语不利2天。现病史:...可理解他人讲话,无饮水呛咳。
诊断:脑梗死(左侧大脑半球);肺部感染;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2型糖尿病;左髋关节置换术后。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参照《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和美国精神病学会的《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4版(DSM-IV)、美国加利福尼亚阿尔茨海默病诊断和治疗中心(ADDTC)标准、美国神经病学、语言障碍和卒中、老年性痴呆和相关疾病学会(NINDS—AIREN)标准,《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实务》(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及相关法律、卫生法规、部门规章等,全面分析,综合审定。
2、特邀专家
本中心特邀请原北京市公安局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及北京三甲医院神经内科专家参与本案会诊、研讨。
四、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病历等相关资料,结合案情及专家意见,现分析如下:
患者XX生前于2011年4月29日前的临床表现不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CCMD3)》血管性痴呆的诊断
理由:1、《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CCMD3)》明确记载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的诊断标准:
(1)具有疾病基础。在脑血管壁病变基础上,加上血液成分或血液动力学改变,造成脑出血或缺血。本例患者于2011年4月29日之前没有任何证据如病历(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右腕骨折;2型糖尿病)等资料显示其有脑梗死的疾病基础。患者突发脑梗是发生在9个月后即2012年2月8日。也就是说患者根本不具有诊断血管性痴呆的前提条件。
(2)同时符合以下“症状标准”。 ①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有脑病、脑损伤,2011年4月29日之前患者并无此诊断;并致少有下列1项:智能损害综合征;遗忘综合征;人格改变;意识障碍;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紧张综合征等);情感障碍综合征(如躁狂综合征、抑郁综合征等);解离(转换)综合征;神经症样综合征(如焦虑综合征、情感脆弱综合征等)。鉴定书中并未列出任何相应的、具体的证据证明患者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的标准;②认知缺陷分布不均;③人格相对完整,但有些病人的人格改变明显,如自我中心、偏执、缺乏控制力、淡漠,可易激惹;④至少有下列1项局灶性脑损伤的证据:脑卒中史、单侧肢体痉挛瘫痪、伸跖反射阳性,或假性球麻痹;⑤有脑血管病证据。
总之,根据现有资料包括司法鉴定文书,几乎看不出任何能证明以上诊断血管性痴呆需要符合的“症状标准”。
2、事实上,①依据所提供病历资料:2011年1月就诊病历记载:患者系中专文化(对于老龄患者已为高学历,辨识能力、自知能力及信息处理能力客观上较低学历者具有明显优势);体格检查:神清,查体合作,生理反射、病理征均正常。2011年2月就诊病历记载病史陈述者系本人(证明其并无任何明显的认知功能障碍、智能损害),查体无头痛,心慌、意识障碍史,以上表现并不符合所谓的“血管性痴呆”精神障碍者。②委托人提供的题为“关于家产给子女分配决定”、“关于对医嘱的补充说明”、“授权书”、“宣武区老教协”材料所反应的XX的逻辑思维状态、辨识功能、信息处理能力及认知功能等均无明显受限或者障碍。
3、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仅依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片面的、主观的陈述意见材料代替相对客观、完整的“调查材料”(鉴定人亲自或通过走访、调查等方可获得相对客观的、死者生前的有关信息),不符合精神病司法鉴定规范。
综上所述,X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中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2]精鉴字319号)出具的“XX2011年4月29日签订遗嘱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证据明显不足。
五、论证意见
X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中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2]精鉴字319号)出具的“XX2011年4月29日签订遗嘱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的证据明显不足,不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及可靠性。
论证人: 王 鹏 法医学博士
李生兴 法医学硕士
刘洪田 副主任医师
特别说明
鉴定结果仅对委托人送检的文证资料、检材和样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