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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依据伤者自述的询问笔录进行伤情鉴定,不符合司法鉴定常规原则
日期:2025/4/2       浏览次数:45

  {本文系京城明鉴真实案例,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检案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要求按新、老人体损伤标准,分别对SS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XX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XX鉴定”)鉴定其伤情为轻微伤。现委托人委托我院对上述事项进行专家论证、分析。

二、技术规范

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 1197-2014)、《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 0095-2021)及《法医学机械性损伤致伤物分类及推断指南》(GA/T-1969-2021)等相关理论和方法对送检材料进行审定、研判。

三、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意见,综合分析如下:

XX鉴定”仅依据伤者自述的询问笔录(认定系殴打致伤头部),依据“非鉴定人”查体(测量头皮瘢痕)结果进行伤情鉴定,明显不符合司法鉴定常规原则。

1.本例询问笔录中的询问对象为案件当事人,其所述内容相当于当事人陈述,司法实践中一般并不将其作为独立证据,原因在于当事人的利益相关性导致当事人对事实问题的陈述具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必须与其他相关证据结合印证后方可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孤立的询问笔录几乎不具备对于客观事实的证明资格和证明效力。本案送检材料中未见有相对客观的病历资料、影像学片等证据印证,不应直接依据询问笔录内容(头部创口形成及背部受伤,现头顶留有一道很长的疤痕,后背也还留有伤痕)做出伤情鉴定。

2.伤情的司法鉴定常规要求必须由鉴定人或该机构的法医助理在鉴定人指导下可进行法医学体格检查,此系鉴定人的义务和权利,其他人包括委托人(委托方提供的相片所示头顶部见长达6.0cm头皮瘢痕)无权替代鉴定人查体,鉴定人亦不得依据其他人的查体结果作为鉴定依据。

综上所述,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仅依据伤者自述的询问笔录(认定系殴打致伤头部),依据“非鉴定人”查体(测量头皮瘢痕)结果进行伤情鉴定,明显不符合司法鉴定常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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