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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规范
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 1197-2014)、《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 0095-2021)及《法医学机械性损伤致伤物分类及推断指南》(GA/T-1969-2021)等相关理论和方法对送检材料进行审定、研判。
二、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意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该鉴定意见常规应表述为“若经查证该红肿区确系外伤所致”则依据...评定为...,理由:
1.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附带民事赔偿与刑事和解的重要依据。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总则“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本案,鉴定意见书中检验所见的“红肿区”未见有就诊病历记录作为参考,其来源性质(如自伤、他伤、意外、疾病),尚未确定,故鉴定意见常规应表述为“若经查证该红肿区确系外伤所致”则依据...评定为...,在侦查机关没有确证该“红肿区”系本案被告所致时,不宜进行伤情评定。
(二)鉴定意见中“检验”所见腰部“红肿区”并未定性为软组织“挫伤”,不排除仅系皮肤颜色改变或为擦伤等,故不应直接援引损伤条款进行伤情评定。
皮肤挫伤是钝性外力作用引起的皮下(真皮层以下组织间隙)和(或)皮下及软组织出血为主要改变。形成机制为挤压、牵拉、剪切混合外力作用,其特点是皮肤和皮下组织内小血管受力后破裂,导致血液向皮下组织浸润,形成体表局部青紫。根据出血位置不同及特点表现为皮内出血和皮下出血。
本案,依常规,若确系腰部软组织挫伤,则在检验(查体)中直接定性说明为5×4cm红肿区为挫伤,而非于分析说明中定性。检验中没有直接定性腰部红肿区系挫伤,则不应援引损伤条款进行伤情评定。
(三)皮下出血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一系列生物化学变化,从体表可观察其色泽改变。在1∼3天,新鲜皮下出血的氧化血红蛋白呈暗红色或蓝紫色,逐渐变成还原血红蛋白和正铁血红素呈青紫色。在3∼6天,血红蛋白转变成含铁血黄素及胆红素或橙色血晶,呈黑褐色。在6∼9天胆红素氧化为胆绿素,并被吸收,呈绿色至淡黄色。在2∼3周,血红蛋白及其转化物逐渐消失,皮肤色泽复原。
本案,依据上述理论及鉴定实践,事发于2023年5月16日,查体日期为5月19日,时隔3日查体所见皮肤颜色改变多系青紫色为主,而鉴定意见书“红肿”特点最接近1天内的新鲜损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