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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的法定条件与证明材料的审查
日期:2025/12/11       浏览次数:11

 

最高法判例: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的法定条件与证明材料的审查

裁判要点

1. 关于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的法定条件与证明材料的审查

律师申请注销执业证书,虽需符合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但在行政证明事项已简化、提倡“减证便民”的政策背景下,行政机关不应僵化适用已被调整或取消的证明材料要求。若律师因与原执业机构存在纠纷而无法取得相关交接手续证明,但已通过书面承诺等方式说明情况,且无证据表明存在未了结业务或债务的,行政机关应综合考量实际情况,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以保障律师自主选择执业方式的权利。

2. 关于律师事务所不配合办理注销手续时的处理原则

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负有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法定义务。若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律师出具注销所需的证明材料,亦未通过合法途径明确主张或解决可能存在的业务、财务、档案等纠纷,其行为实质上构成对律师执业选择权的不当限制。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不应支持该律师事务所以缺乏证明材料为由阻碍注销程序的主张,相关纠纷应指引当事人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3. 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类型的选择与司法审查限度

行政复议机关在认定原行政行为违法时,有权根据违法情节、危害后果、补救措施的可能性及行政行为效力状态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等处理方式中作出裁量选择。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应尊重复议机关在上述裁量权范围内的合理判断,除非其选择明显不当或显无理由,否则不宜轻易推翻。

4. 关于规范性文件适用冲突的解决

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具体内容应与上位法律、规章及国家层面的政策精神保持一致。当上位规定已进行修改(如取消特定证明事项),地方规范性文件未能及时调整而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的,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应遵循上位规定及“减证便民”的政策导向,对滞后的地方文件要求进行合目的性限缩解释或不予适用,以维护法制统一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核心结论:本案确立了在律师执业证书注销行政程序中,当律师因与原执业机构发生纠纷而无法取得形式要件证明时,行政机关应秉承保障执业权利与简化程序的理念进行实质审查;同时明确了复议机关对违法行为处理方式的裁量权应受司法尊重,以及下位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位法及国家政策相抵触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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