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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司法厅《通知》开展2025年度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青司办通[2025]114号)
日期:2025/12/17       浏览次数:91

 

青海省司法厅《通知》开展2025年度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青司办通[2025]114号)青海省司法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5年度律师、公证、

司法鉴定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5年11月19日 青司办通[2025]114号)


各市、自治州司法局:

为认真做好2025年度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5]326号)要求,现将申报评审律师、公证系列专业初、中、高级资格以及司法鉴定专业初、中级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职称评审人员范围


申报职称评审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申报人”)应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来青对口援助的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职称评审条件


(一)申报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人依据《青海省律师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推荐申报。申报公证专业、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人,根据《青海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评价标准》《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评价标准》以及现行相关评审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者推荐申报。

(二)自2025年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总学时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含正高)、中级职称时,分别提交自2020年以来近4年、3年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不连续计算,但所提交的每一年度的学时须同时达到当年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时要求。申报初级职称时,须具备申报当年或上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取得博士学位,且已取得副高级职称人员,在申报正高级职称时,须具备近2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公需科目采取线上培训方式开展,由申报人登录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培训平台自主学习;专业科目采取线上与线下、集中与分散、课堂讲授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等形式开展,申报人根据实际需求和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求,参加由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或由本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织的线上线下专业课程培训。继续教育专业课程学时及工作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2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5]153号)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申报人业绩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次年起算,资历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底。申报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等,取得时间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底。各类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申报职称时,无需提供聘任证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提交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聘任在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拟调整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在转换专业技术岗位前,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按规定和评价标准申报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填报《2025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按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中级职称申报数额,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无法开展当年度职称申报工作。

(五)来我省对口援助的律师,须在援助地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应专业系列申报条件,经所在单位及其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内在受援地逐级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原有的资格证书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对待。未成立律师公证系列专业技术初级职称评审机构的地区,经当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出具委评函后,方可向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办事机构申报评审材料。


三、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及时间


申报人、用人单位和业务管理部门均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办理职称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信息查询等事项。申报人员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申报端”(网址:https://rst.qinghai.gov.cn/rsrc/zcsb)完成职称申报事项;各用人单位、业务管理部门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管理端”(网址:https://rst.qinghai.gov.cn/rsrc/ZCGL)全流程网上办理职称审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事项。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档案托管人员)、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用人单位)申报职称,其个人申报账号由用人单位创建,单位账号按照《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自上而下逐级创建(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次创建)。

2025年度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于2025年11月下旬开展,请各地抓紧时间通知所属县(区)拟晋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照要求履行申报程序,务于2025年12月31日前通过“职称评审系统”上传专业技术任职所需的各项材料,用人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应于2026年1月5日前完成系统内审核上报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将职称评审表、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资格证书、专业技术成果、工作业绩、聘任证书、年度考核材料、相关案卷等材料分别报送至律师、公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公室(厅律师工作处)和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公室(厅司法鉴定和公证管理局),逾期不报者,将不再受理。关于学历、资历、学历认定、申报材料等相关问题按照《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及我省现行相关文件执行。


四、职称评审程序


(一)自主申报,单位审核。申报人对本人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诚信承诺,在职称评审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扫描上传个人诚信承诺书和提交评审的卷宗材料,并逐项填写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单位进行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的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审核通过后将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材料等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开公示(使用全省统一的模板),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申报材料报至评委会后,原则上不再补充材料。

(二)专家评审,社会监督。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民主评议、独立评审原则,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分别由律师系列和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专业评委会、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专业评委会在核准备案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其中本地区、本单位以外的的评审专家人数占比不少于20%。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对专家履职情况开展评估,落实评委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和评议保密制度,评审会议结束后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审核确认,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分别由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及时在系统内完成相关评审记录的上传、录入等工作,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印发任职资格文件,制作电子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加强职称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不断提升我省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才质量。

(二)各用人单位、业务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和层级管理职责,认真做好材料的审核推荐工作,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对申报人员的学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年限、任职期间考核、论文和业绩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人资格审查贯穿于职称申报、审核、推荐、评审等全过程。信访、投诉问题按照管理权限,主要由用人单位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调查核实,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确保职称评审公正;对于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核查处理。

(三)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2025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青海省职称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等,可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首页“职称政策”专栏下载。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工作中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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