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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年12月15日 津司行规[2025]2号) 各相关区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天津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分类管理办法》
日期:2025/12/25       浏览次数:49

 

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司法鉴定机构

诚信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年12月15日 津司行规[2025]2号)


各相关区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

《天津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业经2025年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

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行业诚信管理,促进依法诚信执业,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适用本办法。

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管理,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上一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诚信评估,并将机构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不同等级司法鉴定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分类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分类分级、动态调整、公开公正、奖惩并举的原则,突出精准化、差异化管理,持续推动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效能提升和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司法公正。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依据司法鉴定机构诚信

等级综合评估结果予以评定,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A级;

(二)分值在80—90分(不含)的,确定为B级;

(三)分值在70—80分(不含)的,确定为C级;

(四)分值在7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D级。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予评定诚信等级:

(一)审核登记未满一年的;

(二)经司法行政机关同意,超过一年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

(三)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程序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进行评估。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基础指标85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的建设工作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四)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管理监督情况;

(六)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情况;

(七)执行公示情况;

(八)其他情况。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加分指标15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二)司法鉴定科研活动情况;

(三)能力验证情况;

(四)信息化建设情况;

(五)业务案例入选采纳情况;

(六)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七)其他情况。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出现不同扣分情形的,按不同情形分别扣分;因同一情形,符合两个以上不同扣分项的,以最高分值扣分;因同一情形,符合两个以上不同加分项的,以最高分值加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量化标准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年度司法鉴定工作重点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以司法鉴定机构上一年度执业等情况为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出现影响诚信等级的重大事项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重新评估,实时更新评估结果。


第三章 差异化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加大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司法鉴定机构激励、扶持力度,常规监管B级司法鉴定机构,加大C级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力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评估结果为D级的司法鉴定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加强监管。

第十四条 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激励与常规监管相结合的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一)适当降低“双随机一公开”等行政检查监督抽查频次和案卷抽查数量;

(二)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被推荐参评表彰奖励、媒体宣传或推送使用部门等;

(三)在行业协会换届和增选协会理事、监事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四)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对诚信等级为B级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常规监管的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一)常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和案卷抽查活动;

(二)鼓励参评表彰奖励、媒体宣传等活动;

(三)在行业协会换届和增选协会理事、监事时,鼓励参加评选;

(四)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诚信等级为C级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重点监管的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一)适当增加“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活动检查频次和案卷抽查数量;

(二)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启动蓝色预警,属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

(三)取消参评表彰奖励、媒体宣传等活动,并建议使用部门慎重选择;

(四)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严格监管和限期整改的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加强监管。整改完成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新评估。经重新评估结果仍为D级,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活动检查频次和案卷抽查数量;

(三)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启动黄色预警,必要时可启动红色预警,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定期约谈;

(四)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属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情况,建立诚信执业档案。

第十九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诚信等级评估结果通过《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天津市分册)》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或共享给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供其在委托鉴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工作中参考。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执业场所适当位置公示其最新诚信等级结果。    

第二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将评估结果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天津)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委托单位、当事人在与司法鉴定机构建立法律服务关系时,可以通过查询其诚信等级,降低信用风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诚信等级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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