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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6/1/8       浏览次数:69

 

《 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省公安厅研究修订了《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2024年12月24日发布的《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全文共九章,本期学习第一章第一节一般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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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治安管理

一节  一般适用规则

一、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本章中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依据《公安部关于修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决定》确定。

二、本裁量基准系公安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的一般性指引,办案单位应当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从违法行为的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阶次,避免僵化、机械执法。

三、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以有效发挥治安管理处罚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但是,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基本均衡。

四、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章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五、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不适用情节较轻

(一)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

(二)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组织、领导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被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残疾人、孕妇、七十周岁以上的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

(五)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二)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从轻、减轻处罚

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两个以上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且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裁量情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一般决定适用并处罚款。

九、对认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处拘留或者罚款处罚幅度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罚款处罚;对认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处拘留或者罚款处罚幅度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同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罚款处罚。

十、若存在多个从轻处罚情节或多个从重处罚情节,应将相关情节的裁量影响予以累加。多个从轻处罚情节叠加后,可在法定幅度内进一步从轻确定处罚;多个从重处罚情节叠加后,可在法定幅度内进一步从重确定处罚。若同时存在从轻处罚情节与从重处罚情节,应将两类情节的裁量影响相互权衡抵减,结合各自对案件事实、危害后果的实际影响程度,综合确定最终的处罚幅度。另外,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十一、违法行为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在具体裁量时互不作为从重情节。

十二、个别案件确实不宜适用裁量基准的,可以突破裁量基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但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履行更加严格的审核审批、集体议案等程序。

十三、本裁量基准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法律、法规之间不一致,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适用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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