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约定将争议提交区县仲裁机构但该机构不存在时可根据指向的地市唯一仲裁机构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沧州某管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某物资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2.不合理的格式仲裁条款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而不成立 保障当事人公平仲裁权利
——曹某与晟某科技发展(山东)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3.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时的无效认定 明晰仲裁协议明确性要求
——刘某与宋某、河北雄安众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4.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应认定无效
——河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纪念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5.明晰仲裁“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审查标准 维护仲裁一裁终局制度价值
——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邯郸某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6.明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证据伪造的认定标准 尊重仲裁庭职权
——兴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7.明晰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的效力认定 促进争议解决渠道畅通
——石家庄林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8.创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调解机制 通过审执联动实质化解复杂商事纠纷——石家庄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邱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