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韩笑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韩笑在未经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未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多次私自接受其他律师或个人的委托,到合肥市户政部门查询个人信息2200余条,共收取费用32900元。2024年7月18日、9月29日,韩笑将上述费用分两笔交至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停止执业三个月。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司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0月29日
当事人:黄明悦
主要违法事实:经某法律咨询公司工作人员朱某介绍,黄明悦在未经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未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多次到合肥市户政部门查询含有公民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的公民户籍信息500余条,以每条30元或35元的价格对外出售并牟利,违法所得17605元,事后黄明悦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五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政处罚决定:停止执业四个月。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司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0月29日
当事人:尹建娇
主要违法事实:经某法律咨询公司工作人员朱某介绍,尹建娇在未经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未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多次到合肥市户政部门查询含有公民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的公民户籍信息600余条,以每条30元或35元的价格对外出售并牟利,违法所得23655元,事后尹建娇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五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政处罚决定:停止执业四个月。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司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0月29日
当事人:孟黎黎
主要违法事实:经某法律咨询公司工作人员朱某介绍,孟黎黎在未经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未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多次到合肥市户政部门查询公民户籍信息800余条,向他人出售并从中获利,违法所得28727元,事后孟黎黎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五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政处罚决定:停止执业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