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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古贯今:“德法共治”思想的承继与转化 图片 “德法共治”强调道德与法律相互协作,为激活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基因,助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发挥积极的理论效用和实践指引—— 融古贯今: “德法共
日期:2026/1/20       浏览次数:4

 

融古贯今:“德法共治”思想的承继与转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1月20日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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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共治”强调道德与法律相互协作,为激活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基因,助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发挥积极的理论效用和实践指引——

融古贯今:

“德法共治”思想的承继与转化


在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背景下,“德法共治”思想被深度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既赋予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新的时代内涵,又凝聚了当代法治建设精神内核。“德法共治”让崇德尚法成为社会共识,将其转化至当代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着眼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全民法律意识的建构和良法善治治理思维的塑造。


新时代新征程,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坚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原则,深入挖掘汲取礼法并用、明德慎罚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回应了“德法共治”思想融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时代诉求。“德法共治”强调道德与法律相互协作,为激活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基因,助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发挥积极的理论效用和实践指引。



文化基因:“德法共治”的演变历程及思想内涵


古往今来,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德法共治”思想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彰显了我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连续性与包容性,发展历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明德慎罚的形成阶段。“德法共治”思想建立在重民思想基础上,周公提出“明德慎罚”的理念,用“德”的观念改进传统天命观,将“惟德是辅”作为统治阶段的行为准则。“慎罚”思想落实为《尚书·吕刑》中“罪疑惟轻,功疑惟重”的法治思想与“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的以钱赎罪的规定,“明德”思想表现为《尚书·酒诰》中“勿庸杀之,姑惟教之”,要求先以德教化再施之以罚。周朝在处理疑难案件时,实行“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国人)”的司法断罪制度,倾听各方意见,以求德法互补共治,最终形成了成康之治的盛世。《慎子·逸文》主张“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说明法律的应用需要符合人心中的价值判断,即统治者要遵循良法善治的目标,强化自我克制,实施德政来使民归顺。这一阶段奠定了“德法共治”中明德慎罚的重要原则,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德教和慎刑的重视。


第二,德主刑辅的发展阶段。春秋时期,儒家学派承继西周以来的“礼治”“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的主张。孔子“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的观念要求折狱公平、刑罚轻重得当,定罪量刑准确适宜。西汉董仲舒在此基础上,用“天人感应”与阴阳五行论证“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的德刑互补原则,最终确定了德主刑辅、礼刑的原则,即“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他认为国家的治理要建立在“大德而小刑”的基础上,从而达到“不令而行,不禁而止”的社会效果。《大戴礼记·礼察》中将德与法的关系归于“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运用道德来事前教化,法律来事后规制。东汉荀悦同样指出“德刑并用,常典也”“教扶其善,法抑其恶”,因此,需要德法互补、共治才能达到扶善除恶的治理效果。这一阶段将“德”“法”的关系明确为德教为主导,法律为辅助,进一步发展了“德法共治”思想,使其更趋向理论化与系统化。


第三,德法共治的成熟阶段。《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德法共治”思想的成熟,其开篇确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原则,揭示了道德礼教与刑罚律令之间的关系。在法律实践方面,将“不孝”“不义”“不睦”“不道”等违背传统伦理道德的行为归入刑事重罪,将道德标准转化为法律规范。《唐律疏议》借助道德教化来引导民众向善,达到“明德”的目的,主张法律应当简繁得当、定罪需要宽严相济的“慎罚”思想。杨鸿烈指出:“唐时除《律》外,《令》《格》《式》三种也都是‘礼’的表示”,法律受之以“礼化”,起到辅助“德治”的作用。《唐律疏议》的内容为后续《宋刑统》《大明律》与《大清律例》所沿袭,影响深远。


纵观“德法共治”思想的演变,其本质上是对良法善治的不懈追求,主张德礼为治国之本,用法需要审慎、宽缓。所谓“德法共治”就是要从“明德”角度出发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力图降低人们的犯罪意图,达到“教之以孝悌,使民慈爱;教之以仁顺,使民和睦;教之以礼义,使民敬让”的教化成效;从“慎罚”角度出发明刑弼教,借助法律与刑罚的强制力来支撑道德规范的实现,追求“德以刑而辅,刑以德而去”的善治目标。这一思想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提供了深厚的实践经验与理论支撑。



守正创新:“德法共治”的司法实践与现代转化


传统中国的“德法共治”实践植根于“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主义思想内核,呈现出一种自上而下、以维系统治秩序为导向的治理智慧。尽管这一传统法文化因受制于特定历史条件而存在时代局限性,但其所蕴含的道德教化与法律规制相辅相成的治理模式,以及良法善治追求,能为当代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深厚的文化滋养,特别是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环节的协同发力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与实践指导意义。


第一,立法层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规范。“德法共治”思想核心要义是“以礼入法”,即把道德礼法转化为法律规范,使其具有法律强制力。这一传统的源头可追溯至汉代,董仲舒以《春秋》决狱,将礼法作为司法裁判的标准,是“以礼入法”的开端。发展至北齐时期,《北齐律》将“不孝”“不义”的道德准则列入“重罪十条”,并将其置于律首,标志着礼法正式具化为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古代“犯罪存留养亲”制度以“孝”道为出发点,保障年老有疾、无成年子孙赡养、无期亲的犯亲得以奉养,集中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核心原则。这种将道德礼法融入制度规范的法传统,在我国当代法治建设中实现了创新性发展。我国民法典通过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第8条)、弘扬良好家风(第1043条)、细化赡养义务(第1067条)等具体条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规范。与此同时,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6条)与高空抛物行为入刑实现了传统“以礼入法”的创造性转化,为营造和谐友善的法治社会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第二,执法层面:实现情理与法治相统一。汉文帝因缇萦上书而易肉刑为笞,明太祖执法原情赦免代父受刑的孝子均是恤刑以实现明刑弼教,执法宽柔并济,是情理与国法相协调在实践中的具象化。这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中“德法共治”长期积淀所形成的,当代行政执法将其创造性地转化为“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的执法模式,针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若当事人主动整改、积极参加公益志愿活动,可以依法减轻或免于处罚。同时,司法部出台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以“坚持执法为民”为导向,防止选择性执法、机械执法和“一刀切”执法。通过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的标准化尺度,推动执法人员在个案中综合考量法理、事理与情理,使执法刚柔并济,让人民群众从行政执法中感受到公正。


第三,司法层面: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明德慎罚”是“德法共治”的核心司法原则,要求办理案件要慎重,做到罪刑相当、刑罚中正,使法律满足明德的精神内核与价值追求。“明德慎罚”凝聚为处理案件的基本遵循,如《尚书·大禹谟》中“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疑罪从无原则和《唐律疏议·断狱律》中“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的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司法审判制度为减少冤案,审慎用刑而发展出的会审制度(西周“三公参议”、唐代“三法司会审”、明清“九卿会审”)、死刑由皇帝覆准的死刑复核制度均是“明德慎罚”的表现形式。“明德慎罚”原则同样转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生性资源。《礼记·王制》中规定了“疑狱,与众共之,众疑,赦之”的“疑狱众议”原则,要求在处理存疑案件时广泛征求众人的意见,如果众人有疑则赦免。检察机关将这一原则落实为检察听证的制度建设,形成简易听证、上门听证、线上听证等多元听证模式。同时,检察机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一刑事政策正是对古代“矜老小及疾”“恤囚制度”的创新性发展,为其赋予新时代人权保障的内涵。《唐律疏议·斗讼律》中规定“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即越级诉讼的惩罚措施,当代诉讼实践将其转化为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注重对诉讼秩序的维持而扬弃专制惩罚的属性。“纵囚归狱”制度让囚犯在特定节日能够归家与亲人团聚,以德教来感化囚犯。该制度所蕴藏的礼法并用理念,为我国离监探亲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了法理参考与实践借鉴,实现了惩罚与教化的双重目标。


第四,守法层面: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长治久安。面对民间争讼,中国古代多采取“诉讼外调处”的方式解决矛盾,并辅以法律宣传来达到引领社会风尚的目的。一方面,清朝《圣谕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和乡党以息争讼”的内容,通过宗族、亲邻等乡土社会力量开展矛盾调解。这一时期的乡规民约和宗法族规为民间止诉提供了具体依据。“德法共治”强调礼法并用,立足当代社会治理实践则表现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机制。另一方面,中国古代法律宣传强调以木铎宣法、悬法象魏为代表,使民众知悉法律。子产铸刑书公布成文法、明清“讲读律条”令等都说明了法律宣传的重要性。当代法治建设创新性地形成了多元的法治宣传模式,例如,有的地方打造“阵地全域覆盖、服务精准滴灌、治理法德交融”的特色普法模式,利用传统非遗、数字矩阵等形式为不同主体进行全面普法宣传,达到“德润人心,法安天下”的治理成效。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机制建设与全民参与的普法宣传,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扎根基层,夯实群众法治信仰根基,为国家长治久安注入法治动能。



行稳致远:“德法共治”凝聚当代法治建设精神内核


“德法共治”思想历经千年的演变、发展与实践,其内涵根植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因,并在当代司法传统法律文化现代转化进程中实现了守正创新的发展跨越。在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背景下,“德法共治”思想被深度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既赋予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新的时代内涵,又凝聚了当代法治建设精神内核。“德法共治”让崇德尚法成为社会共识,将其转化至当代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着眼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全民法律意识的建构和良法善治治理思维的塑造。在立法层面做到以礼入法,发挥法律的警示作用;在执法层面做到刚柔并济、文明执法,引入法理、事理、情理的协调发展;在司法层面做到明德慎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守法层面做到德润人心,将法治宣传落实到每个角落,推进多元化解矛盾模式的探索与创新。然而,对“德法共治”思想的承继,绝非简单的全盘接受,要建立在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本质要求上辩证地吸收与转化,最终构建“德润人心,法安天下”的新时代法治中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理论保障和实践经验。


(作者分别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项焱,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史博士研究生石兆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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