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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人民法院不能按支付购房款比例分割房屋增值收益
日期:2026/2/5       浏览次数:13

 

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人民法院不能按支付购房款比例分割房屋增值收益正   文

参考案例姚某诉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3-07-2-012-001 / 民事 / 婚约财产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2.15 / (2022)最高法民再16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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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纠纷,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者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应当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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