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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5〕13号 (202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1次 会议、2024
日期:2026/2/14       浏览次数:2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5〕13号
(202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1次
会议、2024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
行)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是指通过
犯罪得到的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收益”,是
指通过犯罪所得获取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
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
-1-
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
资产等。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
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
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
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
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第三条
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
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认罪认罚并
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
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
偶犯的;
(三)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五条
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
较高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百万元
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2-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
(二)明知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系电力设备、交
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
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社会保险基金
等特定款物,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
(三)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四)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游犯罪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前款规定第(一)(二)
(三)(五)项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
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第六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
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
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第七条
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人通谋,掩
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抢劫、
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3-
第八条
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
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定
罪处罚。
第九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
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行为人尚未到案的,或者因行
为人死亡、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犯罪的,
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违法
所得由行为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
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决定》(法释〔2021〕8号)同时
-4-
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
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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