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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 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的决定 (2025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 员会第六十次会议通过)
日期:2026/2/14       浏览次数:2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
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的决定
(2025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
员会第六十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25〕2号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2015年12月9日最
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最高
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
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5〕5号)予以废
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
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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