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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案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23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某为实施盗窃进入被害人SS家中,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该楼内楼梯处持刀对SS进行扎刺,致SS死亡。经鉴定,SS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胸部,刺破心脏及右肺,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现委托人委托我院对上述事项进行专家论证、分析。
二、检验过程
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 1197-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T 0112-2021)、《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 0095-2021)、《法医学机械性损伤致伤物分类及推断指南》(GA/T-1969-2021)及《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法医现场学》、《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等相关理论和方法对送检材料进行审定、研判。
三、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意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供述刀(刀刃长7-8 公分左右,刀刃宽约3公分)和辩解的刀具(刃缘宽度分别为1.4cm、1.2cm),与尸检报告死者体表创口是否吻合?即:供述刀或辩解刀能否造成死者体表创口。
1.致伤物推断是指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结合现场情况,对致伤物的类型、大小、质地、重量、作用面形状、作用方向及作用力大小等特点进行分析推断的过程。然后再根据损伤的形态学特点与嫌疑人致伤物进行比较,从而对嫌疑致伤物是否为该损伤的致伤物进行分析推断和种属认定。
2.推断刺创的致伤物:刺器所致创口,一般能反映出刺器横断面的形状,可依此推断刺器的横断面形状。刺创一般是由具有尖端的锐器所致,有刺入口、刺创道和刺出口。偶尔也可见由既无刃也不够尖锐的小圆柱形或扁形的钝性致伤物如螺丝刀所致的刺创。这种刺创没有明确的创角,或伴有创缘挫伤带。因此推断致伤物时,应需推测致伤物的细节特征,推断其为何种刺器。
3.单刃刺创:一侧创角尖锐,另一则创角钝圆或较平,创底也有刺创的特征,一般可推断为单刃刺器所致。薄的单刃小刀所形成的创口,其钝端组织可以裂开,致使两创角都锐利,易误认为双刃小刀所致。双刃刺创:两创角皆尖锐,创缘平滑整齐,一般无挫伤,创道和创底也有相同形态的损伤,可推断为双刃刺器所形成,但尖端很薄的单刃刺器刺入并伴有移动者,亦可呈此形状。若创口左右对称,应系由垂直方向刺入所形成;若创角伴有切划伤痕,或呈燕尾状创口,多为拔出刺器时所形成的附加损伤。
4.变异形刺创口:当刺器刺入时身体或刺器转动,故形态发生不规则变形。人体不同部位组织结构的不同均可影响损伤形态。
5.致伤物宽度推测:根据创口的长度,大约可估计扁平刺器的宽度或圆形刺器的直径。但有刃刺器刺入时,由于刺器刃口的切割作用,形成刺切创,往往可使创口延长。如有数个创口,应以小的创口作为测定的标准。长度推测:根据刺创管的深度,一般只能检测刺器刺入部分的长度,而不能反映刺器的全长。因为较长的刺器可以部分刺入身体,以致刺创管短于刺器;相反,较短的刺器全部刺入软组织,再加上压迫作用(如刺入腹腔),则刺创管长于刺器。此时,皮肤表面往往遗留刺器柄的压痕,据此压痕也可以推断或认定致伤物。刺器柄在创口周围造成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是推测致伤物极有价值的形态学依据。
依据本案尸检报告所载的死者体表创口,结合以上致伤物法医学推断相关理论及鉴定实践,分析认为,其致伤物符合单刃锐器损伤的特征。根据其体表3处较为典型的创口,如锁骨远端下缘处创口(刺创、长2.3cm、创缘伴挫伤、深达胸腔)、右乳头内侧创口(刺创、长3.0cm、深达胸腔)、右上臂下段内侧(刺创、长3.3cm)特点,因刺创较深,其深度一般可超过刀尖刃缘并达单刃锐器最宽直径,故,在不考虑创口变异情况时,推测该单刃锐器最宽直径相对接近2.0~2.3cm范围,因此,若辩解刀具(刃缘宽度分别为1.4cm、1.2cm)在垂直或接近垂直刺入皮肤软组织时,较难形成死者体表创口;分析辩解照片所示的刀具(见附件图片),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知,由于整体铁质较薄,抗弯折性较差,且刃缘长度基本与刀槽(刀柄)长度相当,在非垂直刺入时,很容易导致刀片折弯甚至折断,不易形成死者体表不同部位、多处规整的创口。供述刀具(刀刃宽约3公分),因系称“约”,并无相对确切数据,对此,无法做出相应的分析判断。若供述刀刃宽确系3.0cm,则不易形成锁骨远端下缘处的创口。其中,右大腿下段外侧(刺创、长1.6cm)创口,由于该处软组织平均厚度相对较薄,其下有股骨衬垫,在单刃锐器垂直或接近垂直刺入时,若刀尖长度超过软组织平均厚度(2.5~4.5cm)时,则该创口为不典型创口,基本不具有推断致伤物刃缘最宽处的条件。
(二)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的扎刺行为,是否能造成尸体上的伤口。【具体扎刺行为,一二审定案证据张某的供述:(张某)扭头就走出去顺着楼梯往下跑,刚往下跑了一两层就被房间里的人追上了,该人从身后搂住其脖子,勒其脖子时,那人肩膀和胳膊都是光着的,同时用另一只拳头打其头部,其手中的小手电掉在地上了,感觉该人比其高,而且力气挺大。其挣脱不了就急了,右手顺手从右侧的裤兜掏出折叠刀,用左手把折叠刀打开,记得用右手拿着刀绕过前胸照着那人的腹部,扎了一刀,该人被扎后没松手,其又使劲往这人身上扎了一刀应该扎在了前胸,具体扎什么部位没注意。扎完后,该人就松开了手,其挣脱后就拿着刀顺着楼梯往下跑】。
关于嫌疑人供述的右手扎刺行为,“该人从身后搂住其脖子,勒其脖子时…,嫌疑人右手拿着刀绕过前胸照着那人的腹部扎了一刀,该人被扎后没松手,其又使劲往这人身上扎了一刀应该扎在了前胸”,首先,嫌疑人供述的捅刺次数与死者体表创口个数不符;其次,其所供述的右手持刀绕过自身身体扎受害人的腹部、前胸各一刀,一般需在双方或某一方体位发生动态变换时(如右侧旋),较易形成死者体表创口;若俩人处于前胸后背紧贴状态下,则死者胸部创口不易形成。原尸检报告未见详细描述上述2处创口创道的具体“走向”,如垂直入胸腔、右内上斜入左下,不利于对致伤物刺入角度、深度的分析、判断。
(三)现场勘验报告照片显示的现场喷溅血迹,是否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扎刺行为相符。
1.在现场勘验中,通过对现场的血迹的分布归路及形态特征的观察和测量,可以判断血迹来源与形成机制,进而推断血迹与案件或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和过程。常见有两类血迹,包括喷溅状血迹和抛甩状血迹。喷溅状血迹是指人体动脉血管破裂,血液喷出所形成的血迹,喷溅的动力是动脉血压驱使。抛甩状血迹是指沾血的物体运动时,物体上的血液被甩出,并沿运动方向滴落在载体上留下的血迹。实际案件中喷溅血迹和抛甩状血迹往往并存。
2.正确区分两类血迹是现场分析的起点,血滴现场血迹形态一般跟血滴的量、血滴与载体(地面、墙面等)接触的角度、速度等有关。喷溅状血迹血量都远大于抛甩血迹的血量,往往会形成密集分布的血滴,常常伴随沿重力方向的流柱状血迹,在喷溅血迹的下方有时还会形成血泊。喷溅血迹由于血量差异不明显,血滴大小基本一致,就算出现大小不一致的情况也不会呈现规律性分布。抛甩状血迹沿着抛甩方向血滴血量均值有从前到后逐渐变小的趋势,而且随着血滴变小,血滴的形状也从圆形逐渐变为椭圆形,并且越来越长,抛甩状血迹由于血量少,血滴不密集出现,往往随着抛甩物体的挥动呈线形或者弧形分布。
综上,首先,尸检报告所载的创口除了“右侧第3肋刺破口创道伤及下腔静脉”外,其他创口是否伤及相应的中等以上的动脉未见描述,故,形成现场喷溅血迹的损伤基础(如较大动脉或大动脉破裂)尚不明确;其次,供述刀刃+刀柄“约”15cm,本身就是估计的,其与实际长度偏差在2~5cm也比较正常,再者,刀刃与刀柄的各自长度不详,关键在于其各自长度的差异,对于本案的创口形成并无实质性影响,而是看损伤的部位是否在动脉走形处并将其刺破。总之,现有证据,尚无法确证现场勘验报告照片显示的现场喷溅血迹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扎刺行为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