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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勇: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4月23日 10:39 北京 109人
日期:2026/4/23       浏览次数:4

 

应勇: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4月23日 10:39 109人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以高质效检察履职

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应勇


摘  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惩治犯罪、有效预防犯罪、开展犯罪治理的重要刑事政策,是“两个结合”在刑事法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对于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守护民生、保障善治具有重要作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司法、执行等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领会好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的重要论述,坚持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惩防并举、审时度势、注重效果,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宽严适度、罚当其罪。检察履职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既要自身做到全面准确贯彻,又要依法监督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全面准确贯彻,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公正司法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法律监督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和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惩治犯罪、有效预防犯罪、开展犯罪治理的重要刑事政策,对于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守护民生、保障善治,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具有重要作用。“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平安建设、法治建设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如何做到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与时俱进加强研究思考。


一、深刻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脉络、丰富发展和现实意义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实行什么样的刑事政策事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两个结合”在刑事法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源自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充分彰显刑事政策的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充分体现法治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脉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扎根中国大地、立足中国国情、传承中国文化,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既坚持自信自立,又契合世界文明,具有历史必然性、内在合理性和显著优越性。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中华文明治国理政策略的历史凝练。我国历史上很多重要典籍都有与宽严相济类似的表述,体现了历朝历代的治国策略。先秦时期,《尚书》中就有“宥过无大,刑故无小”“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等记载,体现了刑罚应根据情节、形势的不同而有轻重之别。《左传》援引孔子“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的提法,这是关于宽猛相济的最早文献记录。唐宋时期,《唐律疏议》中规定了首犯从重、从犯从轻、累犯加重、老幼废疾减刑等政策。宋代朱熹主张“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明清时期,《明史》在评价朱元璋时写到“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清康熙说过“凡用人行政,不可偏于宽,亦不可偏于严,宽严适中,始可谓善也”。这些历史智慧,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慎刑恤刑等思想一脉相承,时至今日仍然具有深刻启发意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党领导推动惩治和预防犯罪长期经验的历史总结。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发展等各个时期,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汲取丰富养分,因时因势确立和调整刑事政策。马克思指出“不考虑任何差别的严厉手段,会使惩罚毫无效果”,强调“如果罪行这个概念要求惩罚,那么罪行的现实就要求有一个惩罚的尺度”;唯物辩证法要求“坚持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普遍联系地而不是单一孤立地观察事物”,等等。这些都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辩证把握宽与严奠定了理论基础。新中国成立前,党在革命战争时期根据斗争需要确立刑事政策。1940年12月,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一文中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对于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1942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宽大政策的解释》明确指出“镇压与宽大应同时注意,不可偏倚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事政策经历了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再到“宽严相济”的发展历程。1950年6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主要针对反革命分子。1956年9月,党的八大政治报告明确提出“惩办和宽大相结合”,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犯罪。1979年刑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刑事政策相应调整完善。2004年12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并列表述。2005年12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宽严相济是我们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此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修改时明确了一系列从宽、从严的制度规范,司法实践也从宽严并行转为宽严相济。可以看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和发展,与我们党在不同时期的历史任务密切相关,需要结合历史、立足当下更好把握。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出现代司法文明的历史趋势。一些国家推行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其要求是“轻者更轻,重者更重”。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外国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既有相通之处,也有本质区别。两种政策都体现了区别对待的要求,这也是世界各国刑事政策的一般趋势。同时,宽严相济更加注重宽与严的辩证与互补;轻轻重重对轻重之间的结合强调不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符合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彰显中国特色,必须长期坚持好贯彻好。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丰富发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在法治领域政策、关于公正司法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自觉融入“十二个坚持”来系统认识、准确理解、整体把握,更加自觉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公正司法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关于公正司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公正司法的原则性、基础性要求,同样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性、基础性要求。在实体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强调“人民群众看我们党、看我们的政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看我们法院、检察院办案是否公正、高效,有无贪赃枉法”。在程序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强调“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在效果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整体,要准确把握、全面贯彻,不能畸轻畸重、顾此失彼”;强调“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等等。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深入领会好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的重要论述,统筹落实好实体、程序、效果等要求,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真正落实到位。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实现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题中之义和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有力引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论和实践发展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人民内部矛盾,要坚持和风细雨、为民服务,但对违法问题、害群之马,一定要依法处置、以儆效尤”;强调“对已经发生的极端案件,要依法严管严查严办、快侦快诉快判”;强调“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强调“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在具体工作中,不能简单依靠打压管控、硬性维稳,还要重视疏导化解、柔性维稳”,等等。习近平总书记这些重要指示,深刻阐明了宽严相济的任务、标准、策略和效果,为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重要遵循。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的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统筹发展和安全的任务艰巨繁重。发展是基础、安全是底线、稳定是前提。严是为了稳定,宽也是为了稳定,宽严相济才能更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续写两大奇迹新篇章的重要保障。社会治安状况、刑事犯罪态势往往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新时代以来,我国持续书写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是世界上命案发案率最低、刑事犯罪率最低、枪爆案件最少的国家之一,是世界上最安全国家之一。2025年,我国社会治安持续向好,全国刑事案件同比下降12.8%,为本世纪以来最低;全国群众安全感连续6年保持在98%以上的高水平。同时,“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增量超过35万亿元人民币,超过世界排名第三国家的经济总量,年均经济增速远高于其他世界主要经济体。在这个过程中,坚持宽严相济准确惩治犯罪、促进犯罪治理、减少社会矛盾,对于促进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犯罪也呈现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必须持续发挥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和保障作用。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适应我国刑事犯罪阶段性特征的现实需要。过去20年间,我国刑事犯罪态势发生深刻变化。从刑事犯罪结构看,严重犯罪数量及占比持续下降,轻微犯罪数量及占比不断上升。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二十年前的近19万人降至2025年5.4万人,为本世纪以来最低。从判处刑罚情况看,近年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比基本稳定在80%以上。所有判处刑罚案件中,刑期多集中于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从罪名变化趋势看,2005年起诉排名前五位的罪名分别是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25年起诉排名前五位的罪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设赌场罪。这些刑事犯罪态势的深刻变化,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任何社会都存在犯罪,重要的是最大限度减少犯罪发生、降低犯罪危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近年来,各执法司法机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进犯罪依法治理。2023年,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实施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意见,统一全国醉驾执法司法标准,完善定罪量刑标准,细化从轻从重情节,宽严相济促进醉驾治理。2025年,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犯罪25.5万人,起诉23.04万人,同比分别下降21.5%和16.5%,全国涉酒驾醉驾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3.8%,醉驾治理成效不断巩固。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制定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案件意见,推动常见多发犯罪依法治理,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安排。这项制度适用率自2020年以来持续保持在80%以上,意味着超过八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认罪认罚状态下接受起诉、审判并服刑改造,有效促进服判息诉、修复社会关系。实践证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蕴含深刻治理内涵、充分彰显治理效能,必须继续坚持好、运用好、发展好。


二、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定位、基本内涵、基本原则


准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全面准确贯彻的前提和基础。归根结底,就是要根据罪行大小和情节轻重等犯罪情况,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宽严适度、罚当其罪。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定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刑事法治各方面全过程,覆盖刑事实体规制和程序规范各环节,对刑事立法、司法、执行等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持续完善,人权执法司法保障不断强化。


宽严相济指导完善刑事立法。积极推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制化、制度化,明确宽与严的实体标准、程序规范。实体法方面,2005年以来出台8个刑法修正案,刑法罪名由422个增加到483个,其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高空抛物罪等6个最高刑罚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轻微犯罪罪名;减少死刑罪名到46个,降幅32%;加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50个罪名的法定刑;增设限制减刑、终身监禁制度。完善从宽处理情节,规范减轻处罚制度,增加坦白从宽情节,细化缓刑适用条件。程序法方面,2005年以来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律,确立刑事和解、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社区矫正等制度,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构建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202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启动新一轮刑事诉讼法修改。


宽严相济指导规范刑事司法。执法司法机关共同完善刑事指控体系,在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审判等各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逮捕适用更加规范,依法该捕则捕、不该捕则不捕。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审查起诉更加精准,依法该诉则诉、不该诉则不诉。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率由2005年0.09%降至2025年0.03%,撤回起诉率由0.72%降至0.13%。刑事诉讼监督更加有力,促进刑事司法更好落实宽严相济。全面加强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法律监督。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医疗等适用,加强对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等。


宽严相济指导强化刑事执行。在刑事执行环节中,既依法推动宽严相济刑事裁判最终落实,也依法采取不同刑事执行方式体现宽严相济。刑罚执行公信显著提升,中央政法委、“两高两部”出台一系列工作意见,对“减假暂”适用条件、办案程序等作出全面规范,既有力纠正“纸面服刑”“提钱出狱”问题,又有效防止该减不减、该放不放现象。特赦制度作用充分发挥,2015年、2019年经党中央决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作出特赦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服刑罪犯实施特赦。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重点是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什么是严、什么是宽、什么是相济。


正确理解“严”的内涵。“严”包括严密法网、严格司法、严厉刑罚等要求。从检察环节来看,主要是指对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以及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始终坚持严的一手毫不动摇,依法从严惩处。重点把握几个方面:一是对严重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该捕则捕、该诉则诉。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经济犯罪,以及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犯罪,要做到该严则严。二是对重大恶性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批捕、起诉,依法提出判处重刑的量刑建议,以依法从快彰显依法从重从严,有力震慑犯罪、安定人心。比如,对珠海驾车冲撞行人的樊维秋、无锡校园持刀行凶的徐加金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地方检察机关依法快捕快诉,依法提出死刑量刑建议。三是对罪行较轻,但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具有法定、酌定等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法从严惩处。比如,在醉驾治理中,危险驾驶犯罪虽是轻微犯罪,但也明确了15种从重处罚情形和10种不适用缓刑情形,包括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等等。


正确理解“宽”的内涵。“宽”包括宽容对待、宽大处理、宽缓施刑等要求。从检察环节来看,主要是指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注重发挥宽的教育感化作用,依法从宽处理。重点把握几个方面:一是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宽严相济首先要解决罪与非罪问题,其次才是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要综合考虑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全面把握犯罪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特征,严格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有的行为虽然符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但根据刑法总则有关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比如,“三条鱼案”,有个人去电鱼,抓了三条鱼,共计一斤二两;“半斤虾案”,有个人用地笼、网兜捕获江虾半斤。这两个案件,检察机关都依法作了不起诉处理。二是对轻微犯罪依法当宽则宽。对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特别是对初犯、偶犯、过失犯等,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符合条件的,依法不起诉或者提出适用缓刑、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量刑建议。三是对罪行严重但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比如,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尤其是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且犯罪嫌疑人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正确理解“相济”的内涵。“相济”包括宽严互补、宽严结合、宽严协调等要求,做到严以济宽、宽以济严,实现“宽”与“严”的辩证统一。重点把握几个方面:一是坚持宽严并用、宽严并重。“宽”与“严”都是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必要手段,不能孤立看待、割裂适用,不能绝对地只用“严”或者绝对地只用“宽”。要做到全面考量、精准施策,避免刑事政策适用上的简单化、“一刀切”,防止片面从宽或片面从严。二是坚持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在处理某一类或者某一个案件中,要注重结合宽与严两方面情况。办理轻微犯罪案件,有累犯、再犯等从重、加重情节的,也要依法从严。办理重罪案件,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也要依法从宽。三是宽严适度、罚当其罪。既宽而不纵,又严而不苛,做到宽有节、严有度,不能因宽大无边或者严厉过苛导致宽严失度。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宽”与“严”是一个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必须准确掌握核心要义,做到全面把握、全面落实。


一是坚持严格依法。这是宽严相济的首要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要把执行刑事政策与执行刑事法律有机统一起来,执行刑事法律必须以刑事政策为指导,贯彻刑事政策必须以刑事法律为依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罪责刑相适应等法治原则,任何时候都要绷紧“严格依法”这根弦,任何时候都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任何时候都要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法外加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把握好“度”,这个“度”就是法律,包括法律规定的实体要求、程序规范等。无论从严还是从宽、从重还是从轻,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把握犯罪构成、罪名确定、情节轻重、量刑梯度等法律规定,做到宽严有据。


二是坚持区别对待。这是宽严相济的核心要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予以区别对待。区别对待关键是实事求是,统筹把握“案”和“人”两个方面的特殊性,针对特定案件、特定群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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