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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书司法鉴定案件受理工作指引(试行)
日期:2013/9/6       浏览次数:1051

广东省文书司法鉴定案件受理工作指引(试行)

 

1.总则

1.1为规范我省各鉴定机构依法受理文书司法鉴定案件委托工作,以保障文书司法鉴定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引。

1.2广东省各司法鉴定机构中的文书司法鉴定专业在受理案件鉴定委托时适用本指引。

2.参考文件

2.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

2.2《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JD0201001-2010)

2.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3.术语、定义

本指引中涉及的专业术语、定义,使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中给出的解释及含义。

4.委托文书司法鉴定的主体

4.1文书司法鉴定案件的委托主体,可以是侦查、公诉、审判、仲裁等国家机关,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及公民。

4.2委托文书司法鉴定的经办(送检)人,应当与委托主体存在隶属关系。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需有授权代理文书。

5.受理文书司法鉴定案件的主体

5.1受理文书司法鉴定案件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文书司法鉴定执业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

5.2案件受理人员应当是鉴定机构指派具有文书司法鉴定人资格或受过相关业务培训的人员。

6.核对委托方出具的文证资料及注意事项

    6.1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文书司法鉴定委托案件时,应当请委托方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文书及经办(送检)人的身份证明;委托方委托他人代办的,需要有授权代理文书。

6.2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及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受托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案件的简要案情、鉴定事项及要求、鉴定材料名称、性质、数量及诉求标的等。

6.3委托方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鉴定材料包括:

6.3.1检材

检材是指需要进行文书司法鉴定的可疑文件。检材原则上应当是原件。受理人应向委托方了解检材的来源情况,如检材是由谁提供的、如何提取和保存等有关情况。

6.3.2样本

样本是指进行文书司法鉴定供比较和对照分析的文件。样本原则上应当是原件,并且数量充分,可靠性强,可比性高。

    6.3.3其它材料

其它材料包括:1)能证明鉴定案件标的及反映涉案各方争议焦点的文件。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答辩状等;2)能反映检材、样本及被鉴定人自然情况的文件,如开庭笔录、质证笔录等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3)已有的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如涉及重新鉴定的原有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7.鉴定机构进行文证审查的内容及注意事项

7.1审查受托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要求是否合法,鉴定项目是否明确、具体,委托手续是否完备等。

7.2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条件

    7.2.1审查检材是否具备相关案件鉴定的最低标准;检材的来源是由谁提供的、如何提取和保存等有关情况;检材的数量;检材的状态是否原件或复制件或复写件等,是否有破损、污染等现象。

7.2.2 审查样本情况

    初步审查样本的数量和质量是否能满足鉴定的最低要求;样本的性质是否系自然样本或实验样本,案前或案后样本;样本的具体数量;样本的状态是否为原件或复写件、复制件等,是否有破损、污染等;样本的来源是否真实、规范等;如需补充样本的,应明确有关要求,并及时告知委托方。

7.3审查委托鉴定项目是否明确、具体

7.3.1委托方的鉴定项目,应与案件争议的焦点或案件事实有关联性。

7.3.2对于不准确或不具体的,接待人应提供技术指导。

7.4决定是否受理

7.4.1对于符合受理案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受理。

7.4.1.1受理时要与委托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中要载明下列事项:

a.《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前七项所列事项;

    b.《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第八项所列事项应包括:

(1)鉴定机构收齐鉴定费之日开始计算鉴定时限的约定;

(2)鉴定结果可能对申请鉴定方不利的鉴定风险提示约定;

(3)有损检验的风险约定;

(4)鉴定机构派员外出提取鉴定材料或实地检验的相关费用负担和操作方式等约定;

(5)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时向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或机构进行技术咨询或协助的约定;

(6)由委托方经办人收回送检材料及鉴定意见的约定,委托方要求用快递等方式退回送检材料的,自行承担材料丢失风险的约定;

(7)出庭费用金额及要于开庭前两天缴费的约定;

(8)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c.请委托方经办人如实、详细填写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并对其填写的各项内容进行核对。

d.《司法鉴定协议书》应一式两份,委托方与受托方鉴定机构各执一份。

7.4.2如有以下情况可以不予受理,及时退还委托鉴定的材料并向委托经办人说明原因。

    a.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b.样本不具备比对条件的;

    c.鉴定要求不明确的;

    d.委托方故意隐瞒有关重要案情的;

    e.在委托方要求的时效内不能完成鉴定的;

    f.实验室现有资源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

    g.《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受理的情况。

7.4.3如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可先行接收材料,向委托方出具《材料收领单》。

    材料接收后,应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通过邮寄进行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方;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7.5登记

 7.5.1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进行统一编号,并按照要求进行唯一性标识,认真登录有关内容。

 7.5.2依照有关收费规定及鉴定项目计算鉴定费,并发《司法鉴定交费通知单》。

 7.5.3将受理的案件材料装进档案袋内存入专柜保管。

7.5.4对暂时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对收领的案件材料也要进行登记,存入专柜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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