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据介绍,被鉴定人XX于2003年8月10日及8月12日分别遭两只狗抓咬左下肢,曾在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及破伤风注射液等;后被鉴定人患有败血症、癫痫及抽动障碍等。曾经司法鉴定认为该后果与先后两次被狗抓咬伤有关,此次委托人要求明确是否与第一次的狗“抓伤”有关。
分析说明
1、能否确认2003年8月10日宋秀坤家狗“抓伤”XX左腿
(1) 根据2003年8月10日天津防疫站动物致伤处理证明:没有左下肢“抓伤”后的创口、形状、出血、疼痛的任何记载。
(2) 根据《外科学》对兽咬伤治疗要求:表浅而小的伤口可不清创,用碘酊、酒精进行消毒包扎处理即可;深的伤口要清创;凡需清创的伤口均应预防性注射破伤风抗毒素。2003年8月10日天津防疫站动物致伤证明上没有进行过上述任何处理的记载。
(3) 2004年1月7日法医检验所见:第一次狗咬痕皮肤恢复良好,未见狗咬痕。
根据以上三点说明,就目前送检材料无证据表明2003年8月10日被鉴定人左腿被小狗抓伤后有伤口形成和局部炎症反应发生。
2、如果没有“抓伤”其左腿,则与其败血症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所谓败血症是指病原菌侵入血流并快速繁殖后,其成分、毒素及代谢物等所引起的全身炎症反应的综合征。致病菌侵入血流的途径有多种,与本例有关的应是经皮肤粘膜侵入。医学上认为:完整的皮肤粘膜是是防止细菌入侵的天然屏障,由于皮肤粘膜的血管和淋巴组织丰富,局部如有炎症,细菌易从此处进入淋巴和血液循环。由于目前提供的鉴定资料无证据表明2003年8月10日被鉴定人左腿被小狗抓伤后有伤口形成及局部炎症反应发生,无法认定其后发生的败血症与此次抓伤之间有因果关系。
咨询意见
1、目前无证据表明2003年8月10日XX左腿被小狗抓伤后有伤口形成和局部炎症反应;2、如果没有左腿的伤口及局部炎症反应,则不能认定与其后发生败血症的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