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送检材料介绍,2006年7月27日下午2时许,被鉴定人XX在村里与他人发生争执、斗殴,被他人持物致左上臂、右前臂及腰部偏右等部位损伤。伤后即就诊于河北省大城县第二医院。2006年8月1日XX公安局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因一方当事人不服,现委托人委托本中心就其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病历资料和活体检查的结果结合专家意见及委托要求,综合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XX于2006年7月27日被他人持物致双上肢、背部及腰部等受伤,随即入院诊治。经CT检查示:L3、4右侧横突骨折,断端锐利。据记载,被鉴定人损伤后,抬入病房,被动体位。医院查体腰部软组织损伤及压痛等,结合当时腰部CT检查结果综合分析,其腰椎横突骨折的损伤后果,在时间上和致伤方式上(如钝性物体击打腰部)可为此次伤害行为所致。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已在轻伤范围之内。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