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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受害男子行损伤程度评定
据介绍,
2008
年
11
月
29
日凌晨
3
点
左右,被鉴定人在酒吧被人打伤。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病历资料和活体检查的结果结合委托要求,综合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高
XX
于
2008
年
11
月
29
日
被他人打伤,致上眼睑皮肤裂痕
0.5cm
;左眼球结膜片状出血
0.06cm
2
;左面颊部
4.2cm
2
擦挫伤。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
试行
)
相关条款及《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第
3.4
条、第
3.6
、第
3.7
条之规定,上述损伤尚未达到轻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高
XX
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版权所有:北京法医司法鉴定咨询中心(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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