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据委托书及病历资料等介绍:被鉴定人XX因腹痛、呕吐于2005年4月1日就诊于XX并接受保守治疗。2005年4月5日转至XXX医院,医院以“上消化道穿孔并腹膜炎、中毒性休克”诊断行手术等对症、支持治疗,术后病人处于昏迷状态。2005年5月11日、6月2日、2005年6月28日相继转入其他医院接受治疗,仍处于持续昏迷状态。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的文证材料、结合委托要求,综合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XX因腹痛、呕吐,伴突发持续性疼痛于2005年4月1日就诊于XX。就XX对患者的诊治情况分析如下:
(1)诊断方面:院方为患者诊断为“上消化道穿孔、弥漫性腹膜炎” ,其诊断正确。据患者所述“有多年胃病”史,此时有理由高度怀疑胃十二指肠穿孔。“胃十二指肠穿孔”是胃十二指肠溃疡的严重并发症,具有起病急、病情重、变化快的特点,若诊治不当可危及生命。而院方未及时做相关必要的实验室检查,或进行诊断性腹穿以进一步明确诊断及掌握病情程度,此为不足之一;2005年4月1日8:30am患者板状腹、拒按, 4月1日3:30pm腹痛明显减轻,之后出现阵发性腹痛、体温升高、紧张及憋气等波动症状,符合“当腹腔有大量渗出液稀释漏出的消化液时,腹痛可有减轻,当继发感染出现化脓性腹膜炎时,腹痛再次加重”的病情发展特点。院方均未能及时调整诊治方案,此为不足之二。
(2)治疗方面:胃十二指肠穿孔非手术治疗适用于:一般情况良好,症状体征较轻的空腹小穿孔;穿孔超过24小时,腹膜炎已局限者;或是经水溶性造影剂行胃十二指肠造影检查证实穿孔业已封闭的病人。不适用于穿孔伴有出血等病变者。非手术治疗6~8小时后,病情仍继续加重,应立即转行手术治疗。病历显示:患者穿孔超过24小时(4月2日3:00pm后),病情仍不稳定甚至有加重趋势;4月1日3:00pm引流出500ml胃液,内有少量小血块。院方仍未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以转行手术治疗或尽早转院治疗,导致病情恶化,延误了手术时机。其医疗行为与患者休克等危重病情的出现、乃至转院后治疗效果不佳终致昏迷不醒的医疗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2、自2005年4月5日6:10am患者由XX转入XXX医院至5月11日,期间诊治情况分析如下:
入院时患者T38.7℃,P126次/分,R26次/分,BP70/30mmHg等,诊断为弥漫性腹膜炎、中毒性休克,病情危重。4月5日9:00am拟行腹部探查术。但是送检材料中未见审查化验、病情评估、术前讨论及术前准备等详细记载;而且 9:15am实施麻醉诱导时,突发心跳骤停,35分钟之后才恢复心跳。由于麻醉诱导及心肺复苏抢救记录不详,故目前无充分证据证明患者心跳骤停与术前准备不充分和麻醉诱导无关,因此排除不了与患者术后长期昏迷的因果关系,此为过错之一;此外,在行胃溃疡穿孔缝合术中,虽然当时病情危重,手术需分秒必争,但仍需按医疗常规术中取病理,至少可为患者后续治疗方案的选择提供可能的依据,此为过错之二; ICU护理不到位,致患者骶尾部褥疮形成,此为不足之处。因此,院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XX因上消化道穿孔并弥漫性腹膜炎首诊于XX,当时病情已严重;经诊治后,转入XXX医院,出院时处于昏迷状态。两医院在诊疗护理方面均存在医疗过失,故应负主要责任。其中XX的医疗过失行为应负主要责任,其参与度为70%;XXX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应负次要责任,其参与度为30%。
审查意见
根据根据现有文证资料分析:XX的医疗过失行为应负主要责任,其参与度为70%;XXX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应负次要责任,其参与度为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