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据介绍,被鉴定人XXX因发热、咳嗽、气喘入院治疗,后双耳听力下降。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单位的送检材料及听证会所获情况,就有关问题综合分析如下:
一、关于诊断方面
1、糖明确。确诊糖尿病时须在另一天重复测定一次静脉血浆葡萄糖,且其结果也须达到标准;尚需排除影响糖耐量的其他多种因素。尿病的诊断
根据被鉴定人XXX既往史、症状、体征及相关实验室检查,依据1997年ADA/WHO糖尿病诊断标准(如糖尿病症状、随机血糖、FPG及OGTT),医方初步诊断为糖尿病,其诊断
2、肺结核的诊断
根据被鉴定人XXX的症状、体征、胸片及痰培养结果等辅助检查,医方诊断为双肺浸润型肺结核是正确的。
二、关于知情告知及注意义务
1、关于知情告知
注射用链霉素有耳毒性(如第Ⅷ对脑神经的损害)及肾毒性等不良反应。据病历资料载:开始使用链霉素抗结核时,医方已向被鉴定人进行了一定告知。但在强化期治疗时,(2HRZE、2H3R3Z3E3 )与(2HRZS、2H3R3Z3S3)两类化疗方案理论上均可选择的情况下,未见医方告知二者的利弊(眼毒性、耳毒性)的记载,以便首先让被鉴定人知情并自行决定选择哪一种(纵然被鉴定人仍然选择含有链霉素的化疗方案),故其略有不足。
(?医生是否有权利决定,我没有查到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肺结核属于乙类传染病;根据被鉴定人痰菌阳性、肺部空洞等,说明其属于活动性肺结核。医务人员有权利根据患者的病情给予符合医疗规定的救治,也应对患者的病情、治疗及副作用进行相应的告知。根据所提供的病历资料,医院有对被鉴定人使用链霉素时的告知记录。而且目前尚无使用链霉素时必须经患者签字同意的相关规定。故医方在使用链霉素过程中尽到了知情告知及相关注意义务,其医疗行为未违反医疗常规。
2、关于注意义务
使用链霉素后,病历中多次记录了对链霉素副作用的观察情况,若期间医方能对被鉴定人听力行定期测定,同时应用保护神经药物或使用氨基糖甙类耳毒性拮抗剂,则可能能及早发现听力下降或者发现听力下降很轻微。
当出现听力下降后便立即停药,并请相关科室会诊,对此院方已尽到了注意义务。
三、关于治疗方面
1、糖尿病的治疗
鉴于被鉴定人入院后血糖控制不佳合并急性感染(浸润型肺结核)及有多年的糖尿病史,给予胰岛素等降糖治疗,不违反医疗常规。
2、糖尿病合并肺结核的治疗
糖尿病并发肺结核时,二者互相影响,其发病多较急骤,进展迅速;肺结核加重胰岛负荷,血糖不易控制。治疗必须兼顾,应尽早有效控制糖尿病同时施以正确抗结核化疗。
依据我国结核病标准化疗方案,新发初治痰阳肺结核(包括伴空洞者)强化期治疗方案有2HRZE(S)、2H3R3Z3E3(S3),即除了H、R、Z相同外,可以搭配选用E(乙胺丁醇)或者S(链霉素)。其中E(乙胺丁醇)的不良反应主要为球后视神经炎,S(链霉素)的不良反应主要为耳毒性及肾毒性。被鉴定人糖尿病史约5年,不排除并发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黄斑病及青光眼等以及周围神经病变,而乙胺丁醇也可并发眼部病变,甚至引起失明的后果。此时若告知被鉴定人这两种用药方案的利弊后,可先遵被鉴定人意愿自行决定用药方案,则并不违反医疗常规。
四、伤残等级
被鉴定人XXX目前经主、客观检查方法检查证实其听力下降。因现有资料尚不能证明其入院前业已存在听力下降,故常规认为其具有正常人听力水平,并结合其年龄(未超60岁)及客观检查结果计算被鉴定人听力损失程度。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二) 9 条之规定,被鉴定人听力损失程度大于71dBHL,未达81dBH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