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据介绍:患者XXX因身体不适,请XX来家诊治。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心肌供血不足,并经抗菌素等药物输液,后患者死亡,引起纠纷。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病历及相关材料,结合委托要求并专家意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诊断方面
(1)作为乡村级别的卫生所,医方根据被鉴定人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及查体等资料做出上呼吸道感染的印象诊断不违反诊疗常规。
(2)“心肌供血不足”一词作为临床专业诊断用语,其描述欠规范;本例就其“心肌供血不足”的诊断本身而言,缺乏完整的查体(如心脏听诊、叩诊)及相应的实验检查,存在诊断依据不足。
尸解及法医病理学诊断被鉴定人有心肌脂肪浸润(以右心明显),在临床上常诊断为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arrhythmogenic right ventricular cardiomyopathy,ARVC)是一种原因不明的心肌疾病。ARVC的诊断主要根据:①相关病史:如既往史、家族史和家族中有无早年(≤35岁)猝死者;②可疑征兆:注意运动后有否心悸、频发室性早搏、发作性晕厥等;③临床表现:主要是不明原因的心脏增大和室性心律失常;④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如X线片、心电图、超声心动等)。在排除其他各类心脏病和各种胸、肺疾病后,临床可诊断本病。故对于本病,能做出确诊诊断的要求较高,在通常情况下,鉴于乡村级卫生所人员配备及检查条件限制,往往难以作出明确的诊断。
二、治疗方面
(1) 医方用药符合其所做出的诊断,且有适应证。
香丹使用说明书规定:香丹不宜与其他药物混合使用,主要指在同一容器中不与下列药物混用:氨基糖甙类抗生素,如硫酸庆大霉素、硫酸阿米卡星、硫酸妥布霉素、硫酸萘替米星(尼泰欣)等注射液。生物碱盐类,如盐酸罂粟碱、利血平、盐酸络贝林(盐酸山梗菜碱)、硫酸阿托品、硫酸麻黄碱、硝酸士的宁等注射液。人工合成的含氮杂环类有机盐类化合物,如盐酸雷尼替丁、盐酸硫胺(维生素B1)、盐酸吡多辛,此次混合静滴的药物尚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且通过被鉴定人心血药物分析结果,也已排除药物中毒可能。其余药物之间亦无配伍禁忌,且使用剂量适宜。在此方面,医方无明显过失行为。
(2)尸解结果表明,被鉴定人患有心肌脂肪浸润。该病药物治疗可选用Ⅰa、Ⅰc或Ⅲ类抗心律失常药和β受体阻滞剂。医方在未诊断出本病的情况下,虽使用了改善心肌供血的药物香丹(中药制剂,主要功能为扩张血管、增进冠状动脉血流量),但该药物与心肌脂肪浸润所用药物不存在拮抗作用,也并非该病禁忌药物,使用剂量亦在规定范围之内。故其香丹的使用与被鉴定人肺动脉血栓栓塞致其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头孢曲松钠使用前需做皮肤敏感试验,以确保被鉴定人无过敏反应。目前,在送检材料中未见有关皮肤敏感试验的记载,据此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但药物分析结果显示:IgE浓度在正常范围之内,故认为,医方虽没有进行皮肤过敏实验,但是使用药物后并没有产生过敏反应,即虽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但该行为并未导致不良后果。
综上所述,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但其并未产生确切的不良后果,与被鉴定人XXX(琴)死亡之间不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