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据家属称:2009年2月24日早上于物业值班室发现被鉴定人神志不清,当时屋内煤气味很重,遂将其送往昌XX医院救治,诊断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缺氧性脑病。现委托人委托本中心就其损伤后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送检材料和目前活体检查的结果结合委托要求,综合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XXX因CO中毒致右额、顶、颞叶及基底节区大面积梗塞;缺氧性脑病等。经临床行高压氧、抗凝、抗血小板聚集、营养脑细胞、改善循环等支持、对症治疗,目前检查,其遗有左上肢肌力Ⅰ+依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4.3.1 f)条之规定,其左侧肢体偏瘫:左上肢肌力Ⅰ+依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4.10.1 d)条之规定,左侧轻度面瘫构成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拟定为85%。级,左下肢肌力Ⅲ-级,构成三级伤残。级,左下肢肌力Ⅲ-级,左侧轻度面瘫(中枢性)。
被鉴定人目前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评定分值在40~21分之间。根据GA/T800-2008《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第4.2.2.2条之规定, 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XXX一氧化碳中毒致左侧肢体偏瘫构成三级伤残,左侧轻度面瘫(中枢性)构成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85%;2、被鉴定人XXX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