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09年9月4日晚,被鉴定人XXXXX在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南河村霍元甲文武学校宿舍内被他人打伤。现委托人委托本中心就其损伤(右眼球下陷)后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送检材料和目前活体检查的结果结合委托要求(仅就右眼球内陷评定损伤程度),综合分析如下:
国人眼球突出度两眼差值不超过2mm,均属正常范围之内。
被鉴定人XXXXX被他人拳击致右眼略内陷(眼球突出计测量)等。经临床行对症、支持等治疗,目前检查,其双眼突出度未见明显差异,尚未影响外观,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及GA/T(1996)《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相关条款之规定,其目前右眼内陷程度尚未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XXXXX右眼轻微内陷尚未构成轻微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