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被鉴定人XX于2006年4月13日因不慎摔伤右腿,后相继经XX县人民医院、XX市第一人民医院及XX第一医院诊治,于2006年5月6日死亡,患方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遂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分析说明
1、XX县人民医院:
(一)关于诊断
医方诊断为右大腿软组织损伤,其诊断正确;儿童软组织损伤后,局部肿胀淤血,是血源性骨髓炎发病的重要诱因,故医方初步诊断为右股骨血源性骨髓炎并不违反诊疗常规。
外伤是深静脉血栓常见病因之一,Wells等提出,近期卧床≥3天,是发生静脉血栓性疾病的重要危险因素。外伤后,下肢疼痛、肿胀及浅静脉怒张是下肢深静脉血栓的三大临床表现,其中肿胀、下肢不对称是静脉血栓常见的局部症状,也是相对特异的表现。被鉴定人软组织损伤后,卧床(在家)数天、下肢肿胀逐渐明显、发热、白细胞计数增高时,除应考虑血源性骨髓炎,还应考虑深静脉血栓形成,但鉴于其县级医院的医疗水平及被鉴定人住院时间短且能及时转上级医院等情形,仅认为医方在初步诊断方面存在考虑不全面之不足。但就目前资料分析(即,转上级医院后,近一周后出现肺动脉梗塞,且经溶栓治疗后仍然出现肺动脉梗塞等),尚不能认定其医方之初步诊断不全面与被鉴定人最终因肺动脉栓塞、脓毒败血症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即昔阳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虽存有不足之处,但尚不能认定其与被鉴定人死亡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
(二)关于治疗
医方积极完善各项检查,并予相应的对症、支持等治疗不违反诊治常规,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2、XX市人民医院:
(一)关于诊断
被鉴定人入院后,医方经彩超等检查,诊断为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其诊断尚及时、明确。
临床上,肺动脉栓塞表现为典型的“肺梗塞三联征”(呼吸困难、胸痛及咯血) 者不足30 %,肺栓塞的临床表现多种多样,小范围的肺栓塞(面积小于肺循环50%的肺栓塞)一般没有症状或仅有气促。因其临床表现缺乏特异性,本病诊断难度大, 极易误诊、漏诊。4月26日医方做出肺栓塞的诊断未见明显延误诊断。
(二)关于治疗
深静脉血栓的治疗包括一般治疗和溶栓、抗凝等治疗。溶栓治疗适用于发病后24小时之内,采用静脉注射和静滴的方法;介入治疗适用于发病后10天内或合并肺栓塞时。医方在被鉴定人入院后诊断出深静脉血栓后,并予溶栓、抗凝等治疗无明确禁忌证,但医方还应考虑到被鉴定人血栓形成可能在首诊医院已发生,即可能已超过24小时,此时应对溶栓治疗的疗效密切注意,医方第二天复查彩超,第三天出具诊断报告示股静脉至腘静脉全程血栓,说明栓塞程度严重,提示溶栓疗效欠佳,需尽快调整治疗方案,如采用介入治疗配合药物治疗或者及时转入治疗,如此,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肺动脉栓塞发生的风险,对此,医方存在治疗方案欠妥当之过失,与被鉴定人最终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医方尚存在下列不足:1、溶栓治疗有栓子脱落导致肺栓塞的风险,未履行告知义务及签字手续;2、被鉴定人高热、白细胞计数及中性粒细胞比例明显增高,医方应积极、适时选择抗菌素治疗,防止肺等部位的感染。上述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其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之间亦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因肺动脉栓塞、脓毒败血症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过失参与度理论系数为25%。
3、XX第一医院:
肺栓塞危害严重且病死率高,肺动脉栓塞发生后,未及时诊治者,病死率高达60-70%。医方诊断明确,治疗合理,告知充分,被鉴定人死亡属于该病自然发展的结局,医方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护理常规,无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五、鉴定意见
X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虽存有不足之处,但尚不能认定其与被鉴定人死亡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XX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其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度理论系数为25%;XX第一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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