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被鉴定人XX主因“头晕18小时”于2008年7月7日就诊于XXX医院,医方以“脑梗塞”收治住院,7月8日患者出现视物成双影,考虑TIA,7月10日开始头痛并逐渐加重伴有呕吐,因医疗条件有限遂转至上级医院救治,之后又第二次入住该院。患方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及医疗过失行为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分析说明
(一)关于医方对被鉴定人的诊断方面
参照《临床医疗护理常规 内科诊疗常规》(2003 北京市市卫生局)及《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1998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总后勤部卫生部),结合本例被鉴定人病史特点,医方对被鉴定人所做出的“1、脑供血不足 椎基底动脉系统;2、脑梗死;3、高血压病1级D;4、左侧头皮外伤;5、神经性头痛…”的初步诊断以及补充诊断:“1、短暂性脑缺血发作;2、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3、再生障碍性贫血?…”不违反诊疗常规。
(二)关于医方对被鉴定人疾病的治疗方面
2008年7月7日医方针对“脑供血不足 椎基底动脉系统”等初步诊断,给予抗血小板(奥扎格雷钠等)治疗,理论上不违反治疗原则。
低分子肝素钙适应证主要为血液透析体外循环中预防血凝块形成,或用于预防与手术有关的深部静脉血栓形成。而对于有低分子肝素钙引起的血小板减少症病史、与凝血障碍有关的出血征象或出血危险性及脑血管出血性意外的病例禁用或慎用。2008年7月9日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凝血系列异常(PLT87×109/L,PCT0.05%;血凝系列PT-INR1.19INR),提示被鉴定人凝血功能可能下降,此时,医方使用低分子肝素钙抗凝的治疗行为存在过失。
低分子肝素钙皮下注射的半衰期约3.5小时,在老年患者中消除半衰期略延长。而医方在7月9日使用低分子肝素钙,7月10日被鉴定人头晕有所好转,血压基本正常,头颅MRA亦未见异常,直至7月11日凌晨病情加重明显。因此,从上述病情变化特点及低分子肝素钙的药代学、药效学规律分析,目前尚不能肯定因该药物的应用而直接导致被鉴定人脑出血的不良后果,但亦不能完全排除该药物在此过程中起到促发/诱发脑出血的作用。
因此,不能排除医方使用的低分子肝素钙的医疗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之后脑出血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五、鉴定意见
不能排除医方使用的低分子肝素钙的医疗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之后脑出血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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