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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评残及护理依赖程度

案情摘要:
2009年9月28日,被鉴定人XX在北京市朝阳区京沈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现委托人委托本中心就其损伤后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时间、护理级别、护理人数进行司法鉴定。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送检材料和目前检查的结果,结合委托要求,综合分析如下:
1、伤残等级
2009年9月28日被鉴定人XX因交通事故致急性内开放型颅脑损伤(重型),脑挫伤(左颞),硬膜下血肿(颞,右),多发颅骨骨折(双顶,左岩骨,线性),中颅窝底骨折,多发头皮挫裂伤,右下肢胫、腓骨骨折,肺挫伤及左眼闭合不良等。经临床行手术及对症、支持等治疗,目前伤情稳定。
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目前遗留头痛、头晕、记忆力下降等神经功能障碍,日常生活能力轻度受限。依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4.10.1a)条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
被鉴定人重型颅脑损伤致左下肢肌力Ⅳ级,依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4.7.1f)条之规定,构成七级伤残;赔偿指数为40%。
被鉴定人胫、腓骨骨折尚未构成伤残。综上所述,其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45%。
2、护理依赖程度
被鉴定人损伤后日常生活能力项目评定分值为60分,依据GA/T800-2008《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第4.2.2.1条之规定,其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3护理时间、护理级别及护理人数
依据沪司鉴办2008《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第4.4.3条之规定,护理期限为120天,护理期间需1人护理;目前因其并不需要住院行系统治疗,故不存在护理级别评定。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XX的损伤分别构成十级、七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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