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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致他人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

1、案情摘要;
据委托人介绍:2010年5月2日晚,本人(XX)与他人(邻居)因琐事而发生互相殴打行为,双方均受伤。现委托人委托本中心对其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人已告知被鉴定人,案情的真实性由其委托方自行负责,本鉴定仅就目前送检材料记载的损伤情况进行法医学损伤程度评定,鉴定人表示同意)。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送检材料和目前法医临床学检查的结果,结合委托要求,综合分析如下:
2010年5月2日被鉴定人XX因琐事与他人发生殴打行为致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等,经临床行对症、支持等治疗,目前检查,其2010年?CT片显示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目前,双眼视力及其它视觉功能未见明显受限,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9条第(二)项之规定,其左眼单纯性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尚未达到重伤范围。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XX左眼单纯性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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