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09年11月30日,被鉴定人XXX在北京市宣武区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委托人委托本中心就其损伤后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送检材料和目前法医临床学检查的结果,结合委托要求,综合分析如下:
2009年11月30日被鉴定人XXX因交通事故致右锁骨骨折,多发软组织挫擦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骨盆骨折等,肋骨骨折等。经临床行手术及对症、支持等治疗,目前检查,其右肩关节活动障碍,相当于右上肢丧失功能25%以上(尚未达到50%)。依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4.9.9i)条之规定,上述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20%。
其骨盆骨折及肋骨骨折均未构成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XXX右锁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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