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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致骨骺损伤构成残疾

案情摘要
据介绍:2007年8月31日,XX骑自行车时与小客车相撞,受伤。为正确处理此案,X交警支队委托本中心对XX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时限进行法医学鉴定。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史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本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XX遭车祸,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累及骺板,左股骨粉碎性骨折等。XX原有左股骨下端骨折史。经临床行内固定等对症治疗,目前检查,其左腕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尚未达到左上肢丧失功能10%;左髋、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相当于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尚未达到25%),但其是两次外伤共同参与的结果。比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4.9.9h)条、第4.10.10i)条之规定,上述损伤的后遗症已分别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十级伤残。
根据其损伤及临床治疗的实际需要,并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有关条款,上述损伤后一期治疗(行内固定术及拔除克氏针等)的休息时限为4个月,期间3-4个月内因生活自理能力受限可设陪护,3个月内可补充营养;今后行二期治疗(拔除内固定等)的休息时限为2个月,护理时限为1个月,营养时限为1个月。
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XX遭车祸,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累及骺板,左股骨粉碎性骨折等。该损伤致左桡骨骺板粉碎性骨折及(与前次外伤共同参与所致)左下肢功能部分受限的后遗症已分别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十级伤残。该损伤后一期治疗的休息时限为4个月,护理受限为3-4个月,营养时限为3个月;今后行二期治疗的休息时限为2个月,护理时限为1个月,营养时限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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