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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股骨头坏死行股骨头置换术构成八级伤残

案情摘要
据介绍:2007年11月2日,xx骑助动车时与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正确审理此案,XX交警支队委托本中心对肖永明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时限进行法医学鉴定。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史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本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XX祸,致右股骨颈骨折。临床予行右侧髋关节假体置换术等治疗,相当于右下肢丧失功能60%。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4.8.10f)条之规定,上述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根据其损伤后临床治疗的实际需要,并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有关条款,上述损伤后的休息时限为6个月,期间3个月内因自我移动受限等可设陪护,3个月内可补充营养。
从理论上讲,人工假体的平均使用寿命为15年左右。以肖永明目前的年龄计算,至男性平均可预期寿命,其今后还需再行一次人工假体置换术,届时休息时限为6个月,护理时限为3个月,营养时限为3个月。

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XX祸,致右股骨颈骨折。该损伤后行右侧髋关节假体置换术后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该损伤后的休息时限为6个月,护理时限为3个月,营养时限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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