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据介绍:2008年3月以来,XX先后多次伙同他人盗窃电瓶车10余辆。在审讯过程中,XX自报今年17岁;其户籍资料显示XX出生于1991年12月20日,身份证号362430199112206914。为正确处理此案,客观公正地适用法律,XX分局委托本中心对XX目前的骨龄进行法医学鉴定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结合本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XX2008年6月20日所拍摄的X线片显示:双侧锁骨胸骨端骨化中心尚未出现;四肢大关节中双侧肘关节、股骨头及大、小转子、胫腓骨下端骨骺已经愈合,其余关节诸组成骨骨骺尚未完全愈合或基本愈合;双侧肩胛骨肩峰端骨骺基本愈合;双手、双足骨骺已经愈合;双侧髂嵴骨骺愈合为三浦,中沢分期7期,双侧坐骨结节骨骺愈合为三浦,中沢分期4期等。据此综合分析、推断,XX摄片时的骨龄在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
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XX摄片时的骨龄在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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