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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建议 ---------------------------------------------------------------------------
日期:2016/4/22       浏览次数:512

 

关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01-22 17:05:19 我要纠错 【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编者按】今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新年伊始,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借助“外脑”,分别邀请律师、法学专家学者等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政法工作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议,共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献计出力。座谈会上,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就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提出应强化重点案件的庭审实质化审判,特别是强化鉴定人和有关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以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顾永忠

建议中央政法委加强对此项改革的组织、协调和领导

前一阶段的改革主要是围绕司法责任制展开的四项基础性改革。今年将进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实质进程当中。这项改革事关重大、牵扯面广,目前是由最高法院作为牵头单位,其他政法机关参与其中。去年以来,我先后看到至少3份关于推进此项改革实施方案的征求意见稿。看后明显感到有两个问题:一是对这项改革的认识还不一致、不到位;二是在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中,有些考虑忽进忽退,反映出各家认识不一致,甚至分歧较大。对此,我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解决。

首先,要解决认识上的问题。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问题上,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非常强调审前程序,包括侦查、起诉要按照审判的要求、标准进行办案,不能把带病案件诉到法院。这是一种良好的愿望,也应当下功夫抓好审前程序的工作。但不能指望以此解决以往存在的司法不公、冤假错案的问题。在我看来这是一种美好的理想,是难以实现的。我认为,应当坚定不移地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不能以加强审前工作,提高办案标准代替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审前程序之所以不能解决问题、不能代替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基于以下两点:其一,侦查、起诉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具备像审判活动那样认识案件的客观条件。首先,侦查、起诉基本上是封闭性的工作,不具有公开听取意见的机制;其次,对案件的认识是需要过程的,而过程本身不仅需要时间,还需要条件、平台,侦查、起诉的条件、平台远不如审判;再次,出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律师有可能掌握重要的有利证据而不在侦查、起诉阶段拿出来或说出来,有意等到审判阶段才端出来。其二,侦查、起诉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像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那样具有中立的立场和客观、理性认识案件的主观态度。侦查、起诉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是以追诉犯罪、惩罚犯罪为工作目标的。世界各国都是如此,所以,国际上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要求的是公正审判,而不是提出公正侦查、公正起诉。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我们在重视并严格要求侦查、起诉工作的同时,重点还是应当放在审判活动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所以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是因为审判处于诉讼程序定罪量刑的最后、决定环节,而主要是因为审判活动在程序上本身就能体现出司法的公正,在结果上也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公正,严防冤假错案。因此,应当毫不动摇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中核心是庭审实质化的改革。

其次,要解决好领导这项改革的组织措施问题。基于这项改革的全局性和我国司法体制的特点,我认为,由任何具体司法部门牵头负责这项改革是有局限性的,建议中央政法委直接出面组织、协调、领导这项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以繁简分流、快速办案以及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前提为基础

虽然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核心是庭审实质化,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刑事案件都需要或都应当实行庭审实质化的审判。多年来我所做的调研表明:刑事诉讼到了审判阶段,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一般为10%至15%,其他85%至90%的案件一般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对这些案件只要我们能够确保被告人的认罪是自愿的、有事实依据的,就可以简化审判。在此过程中应当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

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开展了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我了解到只限于审判阶段,并没有完全解决我们想要解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判决有罪的案件中,有10%至15%的案件基本上是关押多久判多久。之所以这样,并非因为被告人所犯罪行就应该判这么长的刑期,而是因为判决前已经关押了那么长时间不可能少判。这种情况是由审前程序过度关押造成的,对此问题靠速裁程序是解决不了的。去年底,我参加了海淀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司法局四家联动,共同探索速裁程序的试点,不少案件审前的羁押率和羁押时间都大大减少。我建议,应当重视、总结海淀的经验并向全国推广。当然,这种情形下已经不是“速裁程序”了,所以我叫它“快速办案程序”。

 
来源: 司法部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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