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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等3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12-29 国卫通〔2015〕22号   现发布《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等3项强制性
日期:2016/6/8       浏览次数:646

 关于发布《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等3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12-29 

国卫通〔2015〕22号


现发布《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等3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 17-2015 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17-2002) 
GBZ 37-2015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37-2002) 
GBZ 70-2015 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代替GBZ 70-2009) 
上述标准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GBZ 17-2002、GBZ 37-2002、GBZ 70-2009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GBZ 17-2015 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pdf

     GBZ 37-2015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pdf

     GBZ 70-2015 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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