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服务中心
委托鉴定事项:伤残等级与其本身智力残疾有无关联性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16年4月19日
鉴定材料:1.××××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服务中心鉴定委托书(2016041号)1份;2.××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3.××第五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13092673)、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4.××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553691)、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5.××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关联性鉴定申请书复印件1份;6.××××第三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1份;7.××县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复印件1份;8.邹某、邹某某授权委托书各1份;9.邹某、邹某某某、王某、高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0.医学影像片14张;11.2016年5月17日补充××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介绍信1份。
鉴定日期:2016年4月19日~5月26日
在场人员:邹某某(邹某的弟弟)、高某(保险公司人员)。
被鉴定人:邹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简介
1、××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浑公交事
认[2015]028号)摘:2015年4月11日13时30分,杜某驾驶晋
BEG172号北京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县长青路将步行人邹某碰撞致
伤。
2、据委托书记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
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现由××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
管理服务中心委托我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
8667-2002)标准对邹某上述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二)病历摘要
1、2015-04-11~04-15××第五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13092673)摘:
患者4小时前因车祸致意识不清,行头颅CT示:硬膜外血肿,后患者意识障碍进行性加重,呼叫不应,恶心、呕吐数次。头颅CT示血肿较前有所增大,呼叫刺激不应,收入院。
入院时情况:患者入院时神志浅昏迷,查体不合作,呼之不应,疼痛刺激反应,无言语,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5mm,光反射存在。外耳道及鼻腔未见异常分泌物。颈韧有抵抗,四肢活动无,左侧巴氏征阴性,右侧巴氏征阳性。
辅助检查:2015-04-11头颅CT示: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部硬膜下积液,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
诊疗经过:入院后急诊行全麻下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去骨片减压术,术后给予脱水、止血、促醒、抑酸、营养神经等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中颅窝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弥漫性轴索损伤,右侧颞部硬膜下积液,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全身多处软组织伤。
出院情况:患者生命体征尚平稳,硬膜外引流通畅,引流量约700ml。查体:神志谵妄,查体不合作,呼之可应,疼痛刺激反应,言语含糊,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5mm,光反应存在。颈韧有抵抗,左侧肢体活动差,肌力Ⅱ级,右侧肢体可动,肌力Ⅳ级,左侧巴氏征阳性,右侧巴氏征阳性。出院医嘱:继续治疗。
2、2015-04-15~05-05××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553691)摘:
主诉:脑外伤术后4天,头痛、头晕伴左侧肢体力弱。
专科情况:意识呈嗜睡状态,呼之可睁眼,不言语,双侧瞳孔左:右=2.5:2.5mm,对光反射灵敏。眼球位置居中,双侧颞肌、咀嚼肌无萎缩,额纹对称,鼻唇沟对称,咽部及舌肌运动无法检查。双侧斜方肌、胸锁乳突肌均无萎缩,四肢肌容积正常,无肌肉萎缩、肌束震颤,肌张力正常,刺痛左侧肢体活动可。肱二头肌反射左(-)右(+),肱三头肌反射左(-)右(+),桡骨膜反射左(-)右(+),膝反射左(-)右(+),跟腱反射左(-)右(+);腹壁反射(-);左侧Babinski征中性,右侧Babinski征(-)。颈软无抵抗,右颞顶可见弧形手术切口,未拆线,减压窗张力中等,颞顶部可见引流管,引流液约200ml。
辅助检查:头颅CT示: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后改变。
初步诊断:脑外伤术后,硬膜外血肿。
诊疗经过:入院后给予重症监护,吸氧,心电血氧监护,给予脱水,补液,营养脑神经等对症治疗。患者在外院行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后,术后颞底遗留大约30ml血肿,给予钻孔治疗。术后复查头部CT,血肿明显较少。患者伤口愈合良好,拆线出院。
出院诊断:脑外伤术后,硬膜外血肿(颞顶 右)
出院情况:患者神清,语言可,头部减压窗张力不高,四肢活动可,无发热,睡眠饮食可,大小便正常。
3、2015-10-29××第三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伤残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晋同三医院司鉴[2015]临鉴字第0475号)摘: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邹某,系颅脑损伤,轻度智能障碍,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9.1.a条的规定:“轻度智能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鉴定为九级伤残。
4、2015-11-27××县残疾人联合会《证明》摘:邹某,智力残疾贰级,证号:14022519771002081752。
三、检验过程
(一)检查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华医学会)、《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 1197-2014)对被鉴定人邹某进行查体、照相并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的检验方法对送检影像片进行法医临床影像学审核、检验。
(二)特邀专家
本次鉴定特邀请了北京市精神疾病会诊中心专家、心理测量师(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某某主任法医师参与会诊。
(三)体格检查
据被鉴定人家属述:被鉴定人伤前可以干“地里的活”,个人生活基本能自理,可洗衣、做饭、买菜,伤后智力缺损明显加重。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检查所见:目前不能与他人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记忆力很差,不知自己的姓名,问其出生日期,称“其弟40多岁”,计算力较差,1+2=5,10-7=(不知道),定向力极差(时间、地点、人物定向均很差);其于2015.12.09测得智商为20≤智商值≤34(属重度智力障碍)。
(四)阅片记录
1、××第五人民医院邹某影像片
2014-04-11头颅 CT(H000058308110)片示:右侧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部硬膜下积液,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
2、××第三人民医院邹某影像片
1)2014-04-16头颅 CT(02871117)片示:右侧颞顶骨局限性缺损为颅脑减压术后改变。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血肿量大约30-40ml)。右侧颞部头皮软组织肿胀。
2)2014-05-02头颅 CT(02871117)片示:右侧颞顶骨局限性缺损为术后改变。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鉴定材料,结合法医学查体及专家会诊意见,分析如下:
首先,此次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伤及部位广泛,特别是有弥漫性轴索损伤,已经损害了认知功能的解剖部位(具备导致认知功能下降的损伤基础)。其次,抢救偏晚(伤后四个小时入院),昏迷时间长,影响预后。再次,损害部位与认知功能解剖部位一致,病情发展符合重型脑外伤的发展过程,二者在时间上密切相关。故认为,目前检查所见的智力障碍与车祸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加重原发病)。
1、损伤前智力评估:被鉴定人伤前情况符合轻度智能缺损(又
称精神发育迟滞),社会适应能力轻度受限。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
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4.9.1a)条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
2、损伤后智力评定:依据本次鉴定查体结果,参照《成人智残评定量表》并结合2015.12.09所测智商值(20≤智商值≤34:属重度智力障碍)分析,被鉴定人IQ值为32分,属于重度偏轻智能缺损,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4.6.1a)条之规定,构成六级伤残。
综上,2015年4月11日交通事故导致被鉴定人邹某从伤前“轻度智力障碍(九级伤残)”升至伤后“重度智力障碍(六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2015年4月11日交通事故导致被鉴定人邹某从伤前“轻度智力障碍(九级伤残)”升至伤后“重度智力障碍(六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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