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李某
委托鉴定事项:1.伤残等级;2.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受理日期:2016年8月23日
鉴定材料:1.司法鉴定委托书原件1份;2.××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0150042)、门诊就诊记录复印件各1份;3.李某、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No6132719)复印件1份;5.医学影像学片19张;6.2016年9月18日补充2016年2月29日~3月1日××医院门诊就诊记录复印件1份。
鉴定日期:2016年8月23日~9月27日
在场人员:李某某(被鉴定人之女)
被鉴定人:李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简介
据送检材料载,2016年2月29日被鉴定人李某于××市××区××中医院南门因交通事故受伤。现李某委托我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和《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标准对其上述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二)病历摘抄
1.2016年2月29日~3月1日××医院门诊就诊记录摘:
2月29日:诊断:骨折?膝关节副韧带损伤,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气滞血瘀。诊疗:摄MRI后,先行固定,待明日MRI回报后,再行进一步诊治。
3月1日:左膝外伤复诊。MRI检查回报:1、左胫骨近端外后方骨折可能,左股骨远端骨挫伤;2、左膝前交叉韧带完全撕裂,内侧副韧带部分撕裂;3、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III度);4、左髌韧带损伤;5、左膝关节积液。Rx:1、左膝制动;2、建议手术治疗。
2.2016年3月8日~25日××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0150042)摘:
主诉:左膝关节外伤,活动受限一周余。
专科查体:左膝关节稍肿胀,左膝内侧间隙压痛(+),左髌下压痛(+),浮髌试验左(+),左下肢lachmann’sign(+),前抽屉试验(+),左下肢外翻试验(+)。右膝关节正常,轮椅助行。
辅助检查:膝关节MRI示:考虑左胫骨近端外后方骨折可能;左侧股骨远端内外侧髁骨挫伤,关节软组织水肿;考虑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完全撕裂、胫侧副韧带部分撕裂,左膝关节内侧半月板角损伤(III度);左髌韧带损伤;左膝关节积液;左髌骨及股骨内下关节面局部软骨软化。
2016年3月11日在全麻下行关节镜下前交叉韧带重建术+膝关节镜下半月板成形术+副韧带修补术。
出院诊断:中医诊断:1.伤筋病,瘀血阻络。西医诊断:1.膝关节前十字韧带完全断裂(左);2.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左);3.膝内侧半月板撕裂;4.髌韧带损伤(左)。
3.2016年3月9日~8月15日××医院门诊就诊记录摘:
4月7日:诊断:膝关节前十字韧带完全断裂,气滞血瘀。
6月21日:诊断:膝关节前十字韧带完全断裂,末梢神经退行性改变,气滞血瘀,付(副)韧带损伤。
三、检验过程
(一)检查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1197-2014)之规定对被鉴定人李某进行法医临床学查体、照相,并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的检验方法对送检影像片进行法医临床影像学审核、检验。
(二)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李某拄单拐入检查室,神清语利,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自述:左膝关节疼痛、活动不利,行走、下蹲困难。查体见:左膝内侧可见一长6.2cm的条状手术瘢痕,左髌骨下缘可见一长3.6㎝的条状手术瘢痕,左膝部可见数个散在点状瘢痕直径为0.8㎝~0.3㎝。左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屈曲65°,伸展-25°;右膝关节活动正常:屈曲110°,伸展0°。双小腿长度(膝关节间隙至外踝尖处)等长36.0㎝。余未见著变。
(三)阅片所见
1.2016年2月29日李某MR膝关节平扫片(放射编号:MR201602290023)示:左侧股骨远端内外侧髁骨挫伤;左侧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内可见线状异常信号,延伸至关节面,左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III度撕裂;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完全撕裂;胫侧副韧带部分撕裂;左髌韧带损伤;左膝关节积液。
2.2016年5月13日李某螺旋CT膝关节平扫+重建片(放射编号:CT201605130059)示:左侧胫骨近端内固定影,左股骨外侧髁钉道影,股骨内侧髁见小螺钉影,符合前交叉韧带术后改变;左膝关节少量积液,左膝关节周围软组织肿胀。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材料及影像学片,结合目前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一)伤残等级
被鉴定人李某于2016年2月29日因交通事故致伤后经医院临床查体及CT、MR等辅助性检查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完全撕裂、左膝内侧副韧带部分撕裂、左膝内侧半月板撕裂(III度)、左髌韧带损伤等,经临床行手术等对症、支持、康复治疗后,经审查认定,上述诊断成立,现伤情基本稳定,具备伤残等级评定条件,目前遗留:其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障碍,相当于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尚未达到25%),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第4.10.10i)及附录A.10)条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
(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根据被鉴定人损伤后临床治疗愈合的实际情况,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第10.4)条之规定,上述损伤后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李某交通事故后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已构成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
2.被鉴定人李某伤后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