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文件专家论证意见书
京鉴(文书)字第20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北京佳法律师事务所
委托论证事项:法庭审理笔录落款为“XX按两指印”字样处的2枚指印是否系XX本人所捺印。
二、受理日期:2017年7月3日
三、论证日期:2017年7月3日~7月15日
四、检案摘要
据送检资料载及委托人述:因房产纠纷,委托人认为送检的庭审笔录上“XX按两指印”字样处(该字并非本人书写)“2枚指印”非XX本人所捺印,故其提供XX双手捺印的指印原件作为比对样本,委托我院进行专家分析、论证。
五、检验论证材料
(一)检材
1、载有“法庭审理笔录”字样的影印件1份共6页(20~25)作为检材1(标识为JC-1)(以下简称为JC-1);
2、载有“2017年6月25日SS提供庭审笔录原件照片”字样1页作为检材2(标识为JC-2)(以下简称为JC-2)。
(二)样本
载有“2017年6月25日SS提供XX”字样的双手(拇指、食指、中指)指印原件6张作为样本,分别标记为YB-1、YB-2、YB-3、YB-4、YB-5、YB-6。
六、检验过程
经专家对送检材料审核后,确定与委托论证事项及要求相符,依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2001-2015)等相关理论和实践等进行检验、分析、论证。
七、比对检验
1.JC-1、JC-2分别为影印件、翻拍件,2枚指纹总体轮廓模糊、指纹特征所在区域不能辨识,纹线不清,未检见可供比对的有价痕迹;
2.YB1~6为原件,指纹特征所在区域明显、指纹纹线清晰、指纹类型明确、汗孔的出现、乳突纹线及小犁沟的宽度、纹线的方向以及分歧的角度清晰,可供检验。
八、分析说明
指纹鉴定的应用经验中初步形成了约定俗成的标准,通常以8~12个细节特征吻合为同一认定标准。具体认定过程中,尚需考量的指标包括数量标准(如匹配的特征不应低于一定的数量)、数量-质量标准、有效面积-质量标准以及通过对嵴纹的微观特征观察、通过拓扑学和形态学的辨识。 上述方法包含了宏观、微观层面,但通过专家观察送检检材认为其不具备宏观、微观比对条件,不具备可检指纹的基本特点;送检检材和样本无法比对,不能得出同一认定的意见。
九、论证意见
送检检材不具备宏观、微观比对条件,不具备可检指纹的基本特点;送检检材和样本无法比对,不能得出同一认定的意见。
论证人: 刑事技术高级工程师:汪树鹏
刑 事 技 术 工程师:李 驰
、 主 检 法 医 师 王 勇
法 医 师 李生兴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二0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检材;2、样本;3、特征比对表;4、专家资质。
1、检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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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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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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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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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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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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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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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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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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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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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征比对表
4、专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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