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文件专家分析论证意见书
京鉴(文书)字第25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S
委托论证事项:样本上“XX”签名是否与检材上“XX”签名系同一人书写
二、受理日期:2017年6月29日
三、检案摘要
据送检资料载及委托人述:因专利纠纷事由,委托人认为送检检材上“XX”签名非本人所签,故提供XX真实签名作为样本,委托我院进行专家论证、比对。
四、检验论证材料:
(一)检材:
1.封面载有2017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证明”“专利号:F.X”“文件名称:著录项目并更申报书、著录项目变更理由证明、手续合格通知书”扫描件1份共13页为检材(标识为JC-A)(以下简称为JC-A)。封面载有2017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证明”“专利号:G”“文件名称:著录项目并更申报书、著录项目变更理由证明、手续合格通知书”扫描件1份共13页为检材(标识为JC-B)(以下简称为JC-B)。
2.JC-A中落款为2011年9月18日“许可方签章”页下方空白处“XX”签名为检材1(标识为JC1)(以下简称为JC1);
3.JC-A中“解聘声明”页落款处“专利权人”处的“XX”签名为检材2(标识为JC2)(以下简称为JC2);
4.JC-A中“专利代理委托书”页落款处“委托人(单位或个人)”与“盖章或签字”之间空白处“XX”签名为检材3(标识为JC3)(以下简称为JC3);
5.JC-B中落款为2011年9月18日“许可方签章”页下方空白处“XX”签名为检材4(标识为JC4)(以下简称为JC4);
6.JC-B中“解聘声明”页落款处“专利权人”处的“XX”签名为检材5(标识为JC5)(以下简称为JC5);
7.JC-B中“专利代理委托书”页落款处“委托人(单位或个人)”与“盖章或签字”之间空白处“XX”签名为检材6(标识为JC6)(以下简称为JC6)。
(二)样本:
1.2008年元月18日盖有东南大学档案馆、东南大学印章的合同签署页(影印件1页)“自然人课题责任人签字”处“XX”签名为样本1(以下简称YB1);
2.2002年11月21日盖有东南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东南大学化学化工系及杭州强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项目负责人签字处“XX”签名为样本2(以下简称YB2);
五、检验过程
经专家对送检材料审核后,确定与委托论证事项及要求相符,依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等进行检验、分析、论证。
六、比对检验
1.JC1、JC2、JC3、JC4、JC5、JC6为扫描件,字迹比较清晰、书写自然流畅,可供检验。
2.YB1、YB2为影印件,字迹比较清晰、书写自然流畅,可供检验。
七、分析说明
根据JC1~JC6与YB1、YB2比对检验发现二者之间存在比例搭配不同、运笔特点不同、照应关系不同、起收笔动作不同特点,反应出书写水平、书写风格、书写细节特征、书写工具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即,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特征占绝大多数,且差异特征的质量非常高,其特征总和极大程度上反映了不同一人书写习惯。
综上所述,JC与YB之间差异点多、符合点少,充分反映出不同人,各自书写的习惯动作和运笔特征,这些差异点的存在属本质的,无显著符合特征。鉴于送检资料为扫描件和影印件,故倾向于认定JC中XX签名与YB中XX签名非同一人书写,即,符合“极可能非同一”。
八、论证意见
JC与YB之间差异点多、符合点少,充分反映出不同人,各自书写的习惯动作和运笔特征,这些差异点的存在属本质的,无显著符合特征。鉴于送检资料为扫描件和影印件,故倾向于认定JC中XX签名与YB中XX签名非同一人书写,即,符合“极可能非同一”。
论证人: 刑事技术高级工程师:汪树鹏
刑事技术高级工程师:李 驰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二0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1、检材;2、样本;3、特征比对表;4、专家资质。
1、检材
2、样本
3、特征比对表
4、专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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