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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郭治鑫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案提起公诉
日期:2018/4/9       浏览次数:311

        日前,辽宁省铁岭市原副市长郭治鑫(副厅级)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一案,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治鑫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治鑫,听取了其辩护意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治鑫身为铁岭市副市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利用其担任铁岭市财政局局长、铁岭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巨额财物;利用其担任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巨额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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