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xxx、xxx。
委托论证事项:对xxx在2016年1月21日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评定。
受理日期:2018年4月10日
送检材料:1、法大法庭xxx法医学鉴定意见书(2016年医鉴字第0924号)复印件1份;2、xxx相关就诊材料复印件1页。
论证日期:2018年4月11日~2018年4月25日
二、文证摘抄
1.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2016年医鉴字第0924号)摘抄:
(1)调查材料摘抄:
xxx身份证号为110109192911140918。自2012年前即表现易忘事、脾气大,逐渐加重。曾在北京大学xxx医院就诊,诊断为痴呆。目前刚发生的事就忘,出门找不回家。反应迟钝,难以交流。
(2)xxx医院xxx诊断证明书记载:
临床诊断:老年性痴呆。
出具日期:2016年6月6日
(3)精神检查:问话多答“不知道”、“忘了”,接触较被动,反应稍迟钝,定向力差,不知道自己的年龄,不知道现在的年月。记忆力差,称自己有三个子女(实为四个子女),且说不出子女的姓名,称自己目前尚未退休。一般常识,简单计算等智能活动明显受损。无精神病性症状。
(4)鉴定意见:
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
2.2016年7月28日韩佩生相关就诊材料示:
就诊日期 xxx医院 诊 断
2011-12-02 普通门诊 脑梗塞 高血压病
2012-11-12 普通门诊 脑梗塞 高脂血症伴动脉粥样硬
化 冠心病 缺血性脑血管病
2013-03-11 普通门诊 脑梗塞 高脂血症伴动脉粥样硬
化 冠心病 高血压病
2013-07-13 普通门诊 脑梗塞 高脂血症伴动脉粥样硬
化 冠心病 睡眠障碍
2013-09-24 北京大学xxx医院 记忆减退
三、论证方法
参照《xxx司法鉴定实务》(法律出版社)、《精神病学》第五版(人民卫生出版社)、《xxx司法鉴定实务》等相关内容,对xxx在2016年1月21日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研究、论证。
四、分析说明
1.依据xxx医院2016年6月6日出具的临床诊断证明示,xxx患有老年性痴呆,与法大法庭xxx2016年7月28日法医学鉴定诊断的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本质无异,均属于原发性痴呆。证明xxx在2016年6月已呈痴呆状态。
2.原发性痴呆是指后天因大脑病变引起的综合征,临床特征为记忆、理解、判断、推理、计算和抽象思维多种认知功能减退,多不可逆,是中老年人常见的痴呆类型。多数起病潜隐,进展迟缓。
依据xxx的就诊记录,其在2011年就有脑梗塞的诊断,2013年又有记忆减退的门诊诊断,表明其有痴呆的病理基础;并伴有认知功能减退逐渐加重的表现,与鉴定的调查结果相符合,证明xxx于2013年就患有痴呆。
xxx的痴呆起病潜隐,进展迟缓,逐渐加重的病程符合常见的痴呆类型,属于不可逆类型。因此,其2016年1月与2016年6月痴呆不会有明显变化,故xxx2016年1月21日时处于痴呆的慢性期, 辨认能力丧失,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
五、专家意见
因xxx2016年1月21日时处于痴呆的慢性期, 辨认能力丧失,故无民事行为能力。
有专门知识的人:主任医师 xxx
法 医 师 xxx
副主任法医师 xxx
副主任医师 xxx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