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xxx
委托论证事项:对检材“1~3”中“xxx”的签名与样本“1~2”中“xxx”的签名笔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专家论证。
受理日期:2018年4月24日
送检资料:检材:1.落款时间为“2011年5月17日”的“遗嘱”扫描件1页作为检材,编号标识为 LZ-2018-JC-1(以下简称“JC-1”),其上立遗嘱处的“xxx”签名字迹以下称“检材字迹1”。2.落款时间为“2017年1月3日”的“遗嘱”扫描件1页,编号标识为 LZ-2018-JC-2(以下简称“JC-2”),其上全部手写字迹包括立遗嘱人处的“xxx”签名字迹以下称“检材字迹2”。3.落款时间为“2017.1.5号”的“委托书”扫描件1页,编号标识为 LZ-2018-JC-3(以下简称“JC-3”),其上全部手写字迹包括委托人处的“xxx”签名字迹以下称“检材字迹3”。样本:1.“北京大学xxx医院”病历中“特殊检查和治疗知情同意书”、“病情告知书”、“医患双方部首和不送红包协议书”扫描件1份作为样本 1 ,编号标识为 L Z - 2 0 1 8 - Y B - 1 (以下简称 Y B - 1 ),其上用于比对的“xxx”签名字迹下文统称为“样本字迹1”。2.落款时间为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申请书”扫描件1页作为样本2,编号标识为LZ-2018-YB-2(以下简称YB-2),其上用于比对的“xxx”书写字迹下文统称为“样本字迹2”。
论证日期:2018年4月24日~5月3日
二、基本案情
据送检资料载及委托人述:因财产继承纠纷事由,于 2017年 9 月14日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鉴定认为送检检材和样本上“xxx”签名笔迹为同一人书写。现委托人认为送检检材上“xxx”签名笔迹非本人所签,即,送检检材和样本上“xxx”签名笔迹为非同一人书写,委托人对该鉴定意见存有异议,故委托我院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专家论证、研究。
三、论证过程
(1)本院接受委托人委托后,组织刑事技术(文书)专业多名专家对送检资料进行审阅、研讨,确认委托论证事项与委托要求相符。经样本间比对后认为样本签名“xxx”的布局、写法、运笔特征等相符,字迹书写水平一致,运笔自然流畅,为正常书写。签名笔迹特征稳定,具备比对条件。JC-1/JC-2/JC-3所载“xxx”签名笔迹清晰、完整,签名笔迹与纸张背景对比鲜明,能反映笔记特征和书写模式,且笔记特征价值高;检材复制方法对字迹的笔迹特征无本质影响;JC-1/JC-2/JC-3所载“xxx”签名笔迹布局、写法、运笔特征等相符,字迹书写水平一致,运笔自然流畅,笔迹特征稳定,检材、样本字迹清晰,可供比对。
(2)仪器设备:首先,在自然光和照明光下,通过肉眼和放大镜进行初步观察和和识别,然后对于较难辨认的特征,通过电脑软件图像增强观察并借助显微镜观察和文检仪进行甄别。
(3)技术规范及方法:参照《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JD0201001-2010)、《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等对送检检材、样本进行检验、分析。根据检材与样本字迹反映出的笔迹特征的异同情况、变化范围、程度、形成原因通过直观比较、显微比较、测量比较和重合比较等逐一详细的比对、分析后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详见附件。
四、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资料及专家会诊意见分析如下:
笔迹特征是笔迹同一认定的客观依据,根据JC-1/JC-2/JC-3与
YB1~YB2所载“xxx”字迹的比对、检验、分析笔迹特征符合点和相近或相似特征、差异点和变化特征的性质及其形成原因,并对特征总和的价值进行综合评断认为:二者在单字如“x、x”的起笔、行笔、收笔、笔力等运笔特点和双字比例搭配、照应关系、笔画基本形态(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画的长度、角度、弧度、距离)等笔迹特征无本质的符合特征,检材与样本字迹存在足够数量的差异特征,差异特征质量非常高,且差异特征总和的价值充分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检材与样本字迹相同或相似笔记特征能得到合理解释,如临摹。
综上所述,鉴于送检资料为扫描件,故认为: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特征占绝大多数,且差异特征的质量非常高,其特征总和极大程度上反映了不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五、论证意见
鉴于送检资料为扫描件,故认为: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特征占绝大多数,且差异特征的质量非常高,其特征总和极大程度上反映了不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论证人:刑事技术高级工程师:xxx
刑事技术高级工程师:xxx
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