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福建X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的法医专家意见概要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条款规定,鉴定受理条件需要获得充分、完整、客观真实的“诊疗资料或检材”,本例,到目前为止尚不清楚患者自施有凤取得的药物具体成分。因此完全无法判断其是否对症、是否过量以及毒物作用是否存在等。不符合司法鉴定受理条件。
二、针对原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注意释明:
1.关于《外科学》关于烧伤治疗原则为及时补液,迅速纠正血容量休克,维持呼吸道通畅。
反驳:使用该治疗方案前提是存在低血容量休克,本例无任何证据表明其存在休克。如收缩压90-80mmHg,毛细血管充盈时间延长;口渴、兴奋、烦躁不安表情淡漠昏迷、尿少、脉细。血浆乳酸浓度升高,中心静脉压<5mmHg,肺泡内肺血管压<8mmHg,等。
2.关于使用有效的抗生素治疗防止感染
反驳:本例中,在患者使用中草药期间,有其他医务人员已经实施了头孢和先锋霉素等广谱抗生素,所含抗菌谱包括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药敏试验所需药物,符合经验性治疗的基本原则。
3.尽早切除深度烧伤组织,自体或者异体皮肤移植
反驳:正如鉴定书所说的,对于个体诊所或家庭是难以完成此类
救治措施的,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因并没有任何卫生部门授予个体诊断如此的诊疗权利,也就是说,若果他们实施了该类措施,显然涉嫌超违反“执业”。因此,在个体诊所并给与植皮等手术符合诊疗常规。
4.关于对呼吸道的处理
本例患者在医院进行肺部灌洗时,所见气管粘膜光滑无任何异常,因此无需进行任何呼吸道处理。
据此,原鉴定书据此分析并认定施有凤存在近50%的过错责任缺乏客观、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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