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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被狗咬伤至狂犬病发作身亡,法院判医院担责45%
日期:2018/8/10       浏览次数:453
男童被狗咬伤至狂犬病发作身亡,法院判医院担责45% 来源:“医法在线”微信号2018-08-09 我要投稿 2017年4月16日16时左右,在芜湖市镜湖区某小区,6岁男童浩浩(化名)在家楼下的小广场玩耍时,被一只黑狗将他的右眼及面部咬伤。 随即,浩浩被送往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进行手术,术后单眼包扎,给予抗炎等治疗。4月24日,浩浩出院,病情诊断为:右眼睑广泛裂伤、眉弓皮肤裂伤、鼻部裂伤、狗咬伤。在住院期间(4月17日、20日),浩浩到另一家医院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及狂犬病疫苗。 但是,浩浩出院不久后出现发热及嗜睡等症状。5月6日至7日,经多家医院诊断,浩浩的病情为狂犬病,于5月22日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记载浩浩的死亡原因为狂犬病。 案由 浩浩的父母认为,李某、牟某作为黑狗的饲养人,华强物业公司、华强物业芜湖分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对动物管理存在过失,同时弋矶山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存在明显过错。共同过错导致浩浩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9万余元。 案件审理及判决 近日,法院对该案已宣判,本文仅关注医疗机构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被告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弋矶山医院在浩浩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浩浩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经鉴定分析说明,弋矶山医院对患儿的医疗行为不符合《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增加了患儿狂犬病毒感染及发病的风险,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于死因构成中的共同作用因素。 鉴定意见显示,弋矶山医院对患者浩浩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在患者死因构成中的参与度(原因力)为45%至55%。 弋矶山医院则认为,该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与患者浩浩的死亡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法庭依据相关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参与度应当低于司法鉴定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浩浩被咬伤后至弋矶山医院就诊,之间的医患关系成立。出院后,浩浩在外院被确诊患狂犬病,弋矶山的诊疗行为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分析 本案中,为什么医疗机构要承担责任,因为存在过错,错在针对狂犬病未作出明确诊断,存在漏诊;或者说狗咬伤患者,未尽到合理的医疗医务,未预见到相关风险,还有一点是大家容易忽略的,就是狂犬病,属于传染病,而本案中当事医院并非传染病医院,而未做出转诊、或请会诊的建议。 至此,本案中医院存在过错,且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相关责任。 经验教训 1.医疗机构对患者诊疗,一定要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 2.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还应包括风险的预测与告知。 3.狂犬病属于传染病,应专病专治。 来源:“医法在线”微信号,作者:三把刀 原标题:《男童被狗咬伤狂犬病发作身亡 法院判医院担责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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