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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管理模式的创新
日期:2018/9/11       浏览次数:461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模式的创新

 
发布时间: 2018-08-30 14:53      来源: 司法部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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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核心,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案件的裁判结果。但由于鉴定主体不同,鉴定方法、流程不同,鉴定意见往往差别很大,影响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处理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针对医疗损害鉴定面临的突出问题作了规范。条例中关于医疗鉴定的内容有十一条,涉及医疗损害鉴定的管理机制、主体资格、方法规范、出具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规定了协调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机制

虽然学界一直在呼吁二元化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合二为一,但由于两类鉴定机构分别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且两类鉴定机构的性质、运行机制、鉴定模式和方法均不同,要让这两类鉴定机构合并几乎不可能。本次条例在制定时没有回避矛盾,而是另辟蹊径解决问题,从医疗损害鉴定的管理机构、管理机制入手,构建了协调、统一的行政管理模式。体现在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等内容。

二、建立了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

临床医学专业性极强,分科复杂、多元。为了满足专业性极强的医疗损害鉴定,必然要建立起涵盖临床医学各分支专业、亚专业的专家库,供遴选医疗损害鉴定专家之用。由于入选专家库的专家要求具有专业上、地域上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同时需要考虑遴选鉴定专家时可能面临的回避问题,因此入库专家的人数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某一家或几家鉴定机构是难以建立涵盖各临床医学学科的专家库的,条例规定由卫生、司法行政两个部门共同建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符合实际。这样能够保证鉴定人的专业性,同时也能保证鉴定的公正性。

三、医疗损害鉴定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

鉴定意见属于科学证据,强调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两重属性,且科学性的重要性强于公正性,公正性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来保障,专业的问题只能由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临床医学分科越来越细,专业性越来越强,各专业、亚专业之间的隔阂越来越明显。医学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精通所有临床医学专业的“全科”专家,同样,也没有能够进行所有医疗损害鉴定的全能鉴定专家。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必然要由该专业领域的专家来做,医疗损害鉴定必须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条例提出了临床医学、法医学两个不同的学科概念,厘清了过去医疗损害鉴定与临床法医学鉴定(或称法医临床学)的关系。这项规定,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相一致。同时,条例对咨询专家的选取也作出了规定:不论是人民调解还是行政调解,需要咨询专家时,可以从同一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也即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咨询,同样坚持了同行评议的原则。

四、规定了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法律责任

鉴定结果科学、客观与否,与鉴定人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以及遵守法律的情况密切相关。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必须要加强监督,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相应地,在条例法律责任部分,对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负责人、鉴定人都规定了具体处罚。这种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是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规范开展鉴定工作最有力的监督和规制。(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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