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事故致肢体“骨折”评残时机:骨折后6个月且去除内固定后功能锻炼2月;交通事故致肢体“跨关节软组织损伤”评残时机:伤后6个月。
2. 关节活动功能障碍伤残鉴定分析说明模板(此为必备内容,根据案件可在此必备内容基础上扩展):被鉴定人XX于X年X月X日因交通事故致XXX等损伤(经法医核实的与交通存在因果关系的损伤;列明与评残相关的主要损伤),临床行(手术等)对症、支持治疗,现内固定物去除(如有)、骨折已愈合。后经被鉴定人功能锻炼,目前检查见其XX关节功能丧失达X%(尚未达X%),构成X级伤残,人体致残率为X%。
3. 结论:被鉴定人XX因交通事故致XX损伤构成X级伤残,人体致残率为X%。 |